2月15日,薛之谦发微博,表示自己“低调又呆萌”地走进影院,观看韩寒导演电影《飞驰人生2》,然后“我看哭了……而且是被热血哭了……”

图片截取自薛之谦长微博,配图引发“盗摄”争论

这篇“影评”小作文因为其中三张电影拍摄画面的配图,引发热议,“薛之谦 盗摄”词条迅速登上热搜榜。

有网友称,拒绝摄屏是观影的基本要求,公众人物带头盗摄,确有不妥,“既不尊重电影也不尊重观众”。

不过,也有网友表示,虽然薛之谦的行为确实属于“盗摄”,但几张照片根本起不到任何剧透效果,也没作商业用途,没必要上纲上线

不少人也坦言,自己看电影过程中,有时也会拍几张照片发朋友圈……

今(16)日,薛之谦作一首“打油诗”,正面回应“盗摄”问题,称“此心光明,亦复何言”。

针对“盗摄”问题,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对正在放映的电影进行录音录像。发现进行录音录像的,电影院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其删除;对拒不听从的,有权要求其离场。”

对此,有网友指出,薛之谦的回应中提及“本尊在谢”,意指他的拍摄行为,是得到许可的,或许并不构成“盗摄”。

看电影拍照发朋友圈算盗摄吗?

2021年,CCTV-6电影频道曾邀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曾雯雯律师,就“盗摄”做了详细的解释。曾雯雯律师介绍,根据我国《民法典》及《著作权法》规定,盗摄侵权严重者除面临民事及行政处罚外,更有可能被判最高十年有期徒刑!

来源:红星新闻综合橙柿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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