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12月28日),據北京互聯網法院官微消息,近期,北京互聯網法院審結瞭李某與劉某侵害作品署名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一案,明確瞭利用人工智能生成圖片的“作品”屬性和使用者的“創作者”身份。該案為我國首例涉 “AI文生圖” 著作權案。
原告使用開源軟件 Stable Diffusion,通過輸入提示詞的方式生成瞭涉案圖片後發佈在小紅書平臺。被告在百傢號上發佈文章,文章配圖使用瞭涉案圖片。原告認為,被告未經許可使用涉案圖片,且截去瞭原告在小紅書平臺的署名水印,使得相關用戶誤認為被告為該作品的作者,嚴重侵犯瞭原告享有的署名權及信息網絡傳播權,要求被告公開賠禮道歉、賠償經濟損失等。
被告辯稱,不確定原告是否享有涉案圖片的權利,被告所發佈文章的主要內容為原創詩文,而非涉案圖片,而且沒有商業用途,不具有侵權故意。
法院經審理認為,從涉案圖片的外觀上來看,其與通常人們見到的照片、繪畫無異,顯然屬於藝術領域,具有一定的表現形式。涉案圖片系原告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術生成的,從原告構思涉案圖片起,到最終選定涉案圖片止,原告進行瞭一定的智力投入,比如設計人物的呈現方式、選擇提示詞、安排提示詞的順序、設置相關的參數、選定哪個圖片符合預期等。涉案圖片體現瞭原告的智力投入,因此涉案圖片具備“智力成果”要件。
從涉案圖片本身來看,體現出瞭與在先作品存在可以識別的差異性。從涉案圖片生成過程來看,原告通過提示詞對人物及其呈現方式等畫面元素進行瞭設計,通過參數對畫面佈局構圖等進行瞭設置,體現瞭原告的選擇和安排。另一方面,原告通過輸入提示詞、設置相關參數,獲得瞭第一張圖片後,繼續增加提示詞、修改參數,不斷調整修正,最終獲得涉案圖片,這一調整修正過程體現瞭原告的審美選擇和個性判斷。在無相反證據的情況下,可以認定涉案圖片由原告獨立完成,體現出瞭原告的個性化表達,因此涉案圖片具備“獨創性”要件。
涉案圖片是以線條、色彩構成的有審美意義的平面造型藝術作品,屬於美術作品,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法院還認為涉案圖片是基於原告的智力投入直接產生,而且體現出原告的個性化表達,因此原告是涉案圖片的作者,享有涉案圖片的著作權。
此外,被告未經許可,使用涉案圖片作為配圖並發佈在自己的賬號中,使公眾可以在其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涉案圖片,侵害瞭原告就涉案圖片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此外,被告將涉案圖片進行去除署名水印的處理,侵害瞭原告的署名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北京互聯網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決被告賠禮道歉並賠償原告 500 元,雙方均未提起上訴,目前一審判決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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