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車展開幕首日,有另外一項非常重磅的文件正式發佈。
我國四部門聯合發佈《關於開展智能網聯汽車準入和上路通行試點工作的通知》,《通知》中正式對L3/L4自動駕駛的準入規范進行瞭具體要求,並完善瞭相關規則,同時,也開啟瞭對首批企業的遴選工作。
通知明確,在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與示范應用基礎上,遴選具備量產條件的搭載自動駕駛功能的智能網聯汽車產品,開展準入試點。
通知強調,智能網聯汽車搭載的自動駕駛功能是指國傢標準《汽車駕駛自動化分級》(GB/T 40429-2021)定義的3級駕駛自動化和4級駕駛自動化功能。
試點汽車生產企業應當細化完善智能網聯汽車產品的準入測試與安全評估方案,經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確認後,在省級主管部門和車輛運行所在城市政府部門監督下,開展產品測試與安全評估工作。
取得準入的智能網聯汽車產品,在限定區域內開展上路通行試點,試點使用主體應當按規定為車輛購買保險,申請辦理註冊登記,監測車輛運行狀態,加強車輛運行安全保障。
試點汽車生產企業通過產品測試與安全評估後,方可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交產品準入申請。
值得一提的是, 關於試點車輛發生事故的處理,《通知》明確瞭相關規定,視不同情況確定交通事故責任歸屬。
若車輛在自動駕駛系統未激活狀態下發生事故,按現行規定承擔責任;在自動駕駛系統激活狀態下發生違法或事故,試點企業與試點使用主體需在規定時間內向相關部門提供證明材料,若未按規定提供材料,需承擔事故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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