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點下班被辭”“拒絕刷老板辦公室馬桶被辭”,你還聽過公司哪些解雇員工奇葩理由?
近日蘇州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案件,2022年,劉某到某公司面試機修工崗位,從實際操作到體檢報告均無問題。
上班後,劉某突然被主管要求參加長跑,因天氣炎熱劉某沒能跑完全程,不久後,劉某被告知試用期不合格。公司稱,規定中有“新員工軍訓要完成5公裡30分鐘長跑”,劉某未參加新員工長跑,沒有吃苦耐勞精神。
隨後,劉某將公司訴至法院,法院審理認為,公司在錄用劉某前,並未明確告知其體能考核過關是錄用的前提條件,也未能證明劉某清楚錄用條件中包括參加長跑,所以公司以此為由解除勞動關系,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最終,法院判決該公司支付賠償金等共計7000餘元。
承辦法官提醒,若企業未能在勞動者入職時提前、明確告知工作崗位、工作職責、試用期內崗位職責考核具體量化標準的,在解除勞動關系時,需承擔支付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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