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媒體報道,阿寶2023年2月與某公司簽訂勞動合同,2023年5月25日,阿寶因身體不舒服請假休息,5月28日,阿寶到工地工作後因身體不適繼續休息,當天因病情嚴重送醫,後經搶救無效於6月1日凌晨死亡。

阿寶親屬遂將用人單位告上法庭,要求某公司對阿寶的死亡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後查明,阿寶感染肺炎鏈球菌,導致後續發展成膿毒血癥、多臟器功能衰竭而死亡。

該疾病不屬於基礎病,為急性疾病,多發於冬、春季或流行性感冒多發時間,若患者免疫力下降或細菌毒力較強均易感染。

法院還查詢到,2023年2月至2023年5月期間,除4月6日休息外,阿寶在104天的時間裡均處於正常上班狀態,顯然某公司對阿寶的用工行為違反瞭勞動法相關規定。

某公司的違法用工行為顯著增加瞭阿寶感染的風險,可確認某公司的違法用工行為與阿寶死亡之間存在一定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法院遂酌情確認由某公司對阿寶死亡造成的損失承擔20%的侵權賠償責任,即39萬餘元,同時應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故合計金額為40萬餘元,二審維持原判。

男子上班104天僅休1天病亡:公司擔責兩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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