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AI大潮洶湧的今天,沒想到很快就出現瞭新的司法實踐,北京互聯網法院日前對全國首例AI生成聲音人格權侵權案進行瞭一審判決。
該案涉及的主要問題是自然人的聲音權益是否應擴展到AI生成的聲音,以及如何確定AI生成聲音的可識別性。
原告殷某是一名配音師,發現其配音作品在多個APP中廣泛流傳。這些作品中的聲音來自被告一北京某智能科技公司運營的平臺中的文本轉語音產品。
原告曾為被告二北京某文化傳媒公司錄制錄音制品,而被告二將這些錄音制品的音頻提供給被告三某軟件公司,允許其使用、復制、修改數據用於其產品和服務。
被告三僅以原告錄制的錄音制品作為素材進行AI化處理,生成瞭涉案文本轉語音產品並在被告四上海某網絡科技公司運營的雲服務平臺對外出售。
法院認為,自然人的聲音具有獨特性、唯一性和穩定性,能夠給他人形成或引起一般人產生與該自然人有關的思想或感情活動,可以對外展示個人的行為和身份。
如果AI合成的聲音能使一般社會公眾或者相關領域的公眾根據其音色、語調和發音風格,關聯到該自然人,可以認定為具有可識別性。
在本案中,AI聲音與原告的音色、語調、發音風格等具有高度一致性,能夠引起一般人產生與原告有關的思想或感情活動,能夠將該聲音聯系到原告本人,進而識別出原告的主體身份。因此,原告聲音權益及於涉案AI聲音。
被告二北京某文化傳媒公司、被告三某軟件公司未經原告許可AI化使用瞭原告聲音,構成對原告聲音權益的侵犯,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被告一北京某智能科技公司、被告四上海某網絡科技公司、被告五北京某科技發展公司主觀上不存在過錯,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綜合考量被告侵權情節、同類市場產品價值、產品播放量等因素,對損害賠償予以酌定。
最終,被告一北京某智能科技公司、被告三某軟件公司向原告賠禮道歉,被告二北京某文化傳媒公司、被告三某軟件公司向原告賠償損失共計25萬元。
此案是我國民法典首次以立法形式將保護“聲音”寫入民法典,明確參照適用肖像權的形式保護自然人的聲音,體現瞭對人格權益全面尊重和保護的立法精神。
任何自然人的聲音均應受到法律的保護,對錄音制品的授權並不意味著對聲音AI化的授權,未經權利人許可,擅自使用或許可他人使用錄音制品中的聲音構成侵權。
發表評論 取消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