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文化和旅遊部消息,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進一步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夯實國傢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責任,加強績效評估和動態管理,根據《國傢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文化和旅遊部組織開展瞭國傢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以下簡稱“保護單位”)履職盡責情況評估和調整工作。

經保護單位自查、各地檢查評估並征求項目傳承人群意見、文化和旅遊部審核等程序,有2981傢保護單位評估合格;1傢保護單位評估不合格,暫停國傢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資金申報資格,限期進行整改;3傢保護單位履職盡責不力,解除其保護單位資格,重新認定保護單位;619傢保護單位存在單位性質、機構等方面重大變化,不具備保護單位基本條件等情況,重新認定保護單位;認定3傢此前空缺的保護單位;12個申報地區或單位不予認定保護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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