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屬法例範疇不超出主體法例

附屬法例範疇不超出主體法例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表示,附屬法例是立法方法之一,透過先訂立後審議的形式立法,一般旨在體現主體法例的實施方法和細則。他強調,附屬法例必然包含在主體法例之中,範疇不會超過主體法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