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關於印發《地名備案公告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條例規定的權限受理地名備案,負責備案審查和公告發佈工作。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地名檔案管理有關規定做好地名備案公告檔案管理工作。 即時新聞 2023年06月13日 0 點讚 0 評論 142 瀏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