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報訊】記者王亞毛報道:根據外交部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特派員公署的指示,政府在今日刊憲的《政府租契續期條例草案》中訂明,駐特區領事機構和在特區享有特權及豁免權的國際組織代表辦事處在港擁有的物業,包括辦公用房、館長寓邸或館員住房等地契續約事宜,屬外交事權,受制於獲得公署批準的先決條件。

  涉及百個大廈單位

  《條例草案》中規定,該類房地產的地契續期事宜,既受制於政府作為地主的決定,亦需得到公署的批準,即在地契過期前6年政府刊登“續期公告”時獲得續期,以及須按照公署就相關房地產並自去年6月生效的要求,於地契到期前至少60天,向公署提出續期的申請書面批準,取得公署批準後,地契才可獲續期。

  發展局發言人昨日表示,現時本港受制於條例要求的駐港領事館有63個,國際組織8個,其地契包括10塊以下土地及約100個多層大廈的個別單位。

  當局稱,如有關物業是多層大廈的某個單位,上述要求隻適用於該單位,同一大廈內的其他單位不受影響。

  發展局稱,公署已於7月時聯絡特區政府,告知去年中已經生效的新安排,現時措施已生效一年,暫時未聽到領事機構和國際組織方面有反對的聲音。

  對於領事館或國際機構不獲續期的情況,發展局發言人表示,當局的上訴機制僅適用於政府作為地主行使決定,是否為有關土地續期,但並不適用於公署在外交層面的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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