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12月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瞭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憲法》)。《憲法》是國傢的根本法、最高法,是國傢的重要標志和象征,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權威、法律效力。
基本法的效力來源
《憲法》同時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根”和“源”。《憲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國傢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憲法》第六十二條亦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正是根據上述《憲法》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才得以成立。《憲法》是《基本法》的立法依據和效力來源,為香港的“一國兩制”、“港人治港”和高度自治的基本方針政策提供瞭堅實的法理基礎和憲制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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