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為預設醫療指示、不作心肺復蘇術命令訂立法律框架,條例草案今日刊憲;讓末期病人選擇在居處離世的法例修訂則會於下月1日刊憲。措施旨在尊重病人選擇和提高臨終病人的生活質素。
《維持生命治療的預作決定條例草案》訂明年滿18歲且有精神能力就維持生命治療作決定者可訂立預設醫療指示。在符合指明先決條件下,當該名人士無精神能力就維持生命治療作出決定時,醫療專業人員不得對該人士施予其指明拒絕的維持生命治療。
訂立指示過程須有不少於兩名符合若干條件的見證人在場,條件包括盡本身所知不是訂立者的遺產受益人,而其中一人須為註冊醫生。該名醫生須信納訂立者簽署指示時有精神能力就維持生命治療作決定,並已獲告知指示的性質及遵從當中每項指令對自身有何影響。
預設醫療指示須以書面形式訂立,紙本指示的掃描及數碼化副本可儲存至指定電子系統,作為有效證明。醫務衞生局研究容許以數碼表格直接訂立預設醫療指示的可行性。訂立者只需有精神能力就維持生命治療作決定,便可隨時以口頭、書面或銷毀方式撤銷指示。
醫衞局強調,預設醫療指示與安樂死截然不同,前者是在指明情況下中止末期病人維持生命治療或不給予治療。訂立者不得透過預設醫療指示拒絕基本護理、紓緩治療,又或要求施用或處方某物質以結束生命。
不作心肺復蘇術命令須由兩名註冊醫生簽發,其中一人須為專科醫生,並須採用日後法案訂明的表格以實體書面形式發出。有精神能力就維持生命治療作決定的訂立者只需作出銷毀命令等行為,便可撤銷命令。
考慮到救援行動中,醫療專業人員和施救者往往需在瞬間作決定,同時基於如有疑問、救人第一的原則,條例草案會為醫療專業人員和施救者,包括非專業施救者提供保障,讓他們在符合指明條件下免於因有否對病人施以維持生命治療而招致法律責任。
醫衞局表示,條例草案如獲通過,會在條例生效前給予充足時間,讓醫療機構、相關政策局和部門及其他團體更新其指引、紀錄和系統,並為員工提供培訓。局方會加強公眾教育,並向醫護界和社區心肺復蘇術培訓機構推廣新法例。
此外,為使在院舍居住的末期病人更易選擇在居處離世,政府建議修訂《死因裁判官條例》和《生死登記條例》相關條文。條例修訂後,如在院舍離世的院友生前被診斷患有末期疾病,並在離世前14日內曾接受一名註冊醫生診治,其死因證明書註明死於自然原因,其死亡個案便不需呈報死因庭。
《維持生命治療的預作決定條例草案》下月6日提交立法會首讀和二讀;《死因裁判官條例》和《生死登記條例》的修訂同日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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