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應在其報價/招標文件中加入以下具體條款,列明基於國傢安全而容許學校取消供應商的資格和終止相關合約:

  •即使報價/招標文件中有任何相反的規定,學校保留以供應商曾經、正在或有理由相信供應商曾經或正在作出可能構成或導致發生危害國傢安全罪行的行為或活動為由,取消其供應商資格的權利,又或為維護國傢安全,或為保障香港的公眾利益、公共道德、公共秩序或公共安全,而有必要剔除有關供應商。

  •若出現下列任何一種情況,學校可以立即終止合約:

  - 承辦商曾經或正在作出可能構成或導致發生危害國傢安全罪行或不利於國傢安全的行為或活動

  - 繼續雇用承辦商或繼續履行合約不利於國傢安全

  - 學校合理地認為上述任何一種情況即將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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