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爭條例》(第619章)的《第一行為守則指引》,禁止業內人士合謀定價、瓜分市場、進行圍標及限制產量;操控轉售價格及聯營、聯合投標、特許經營及分銷協議等。

  競委會的指引清楚闡明第一行為守則下的標準化協議:在某些市場中,企業可就當時或未來產品須符合的技術或品質要求簽訂協議,該等協議往往增進競爭並降低生產及銷售成本,從而令消費者及整體經濟受惠。但是,若某標準化協議是一個限制競爭協議的一部分,用以排擠現有或潛在的競爭對手,則競委會將相當可能認為其具有損害競爭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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