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驳1:始作俑者戴耀廷非案中“首要犯罪分子”?
•控方陈词明确提出“35+图谋”主脑等组织者,必然应列为案中“首要分子”,当中考虑包括其有否参与计划、组织、指挥、加强精密策划以及其对整个图谋带来的实际或潜在影响等。
•案中证据及从犯证人供词清楚显示,戴耀廷曾参与计划、组织、指挥整个合谋操盘出选计划。戴耀廷先于2019年底在《苹果日报》撰文,主张反对派夺取立法会过半议席以阻挠政府提出的议案,又于2020年初与个别反对派骨干来一场饭局,商讨谋划机制意图操盘“黄营”内不同党派合谋出选立法会,扬言若反对派取得立法会过半议席,将会是“大杀伤力宪制武器”,届时在立法会可行使否决权反对政府议案迫令政府回应政治诉求。
•戴耀廷其后更分别在《苹果日报》为主的报章撰文及与其核心组织成员举行的记者会上,进一步公开阐述“大杀伤力宪制武器”的概念及“功用”,包括透过否决财政预算案及政府向立会提出的一切拨款申请、瘫痪政府运作、最终迫使特首下台。
•戴耀廷等主要组织者,自2020年2月起分别接触“黄营”不同党派人士,推广以合谋操盘出选夺取立会主导权的目的及计划,拉拢他们参与,并举行所谓“协调会议”,商讨计划的形式机制、议席目标、“灵童制”等替补机制(Plan B)及“共同纲领”等,亲自再三推销要透过夺取立会过半议席,以及“积极运用权力,否决财政预算案”的想法,进而迫令政府回应政治诉求。
•戴耀廷更在个人社交媒体及报章刊登文章,宣扬其“揽炒”概念,最瞩目的是于2020年4月,提出“揽炒十步曲”的时间路线图,进一步说明“大杀伤力宪制武器”的应用,最终目的,是要令香港进入紧急状态,触发街头抗争加剧、造成血腥场面,从而促使西方国家对内地及香港特区实施政治及经济制裁,不计后果,甚至不惜令市民蒙受重大牺牲的“揽炒”。
辩驳2:戴耀廷在香港国安法生效后于“35+图谋”角色有限?
•审讯证据指出,在香港国安法生效后,戴耀廷曾于2020年7月6日与“香港民研”举行的“初选”记者会中,以法律学者身份向公众担保,“初选”计划并不违反香港国安法,企图说服市民继续支持“初选”计划;另外,庭上曾播放2020年7月9日“初选”记者会片段。当中戴耀廷、赵家贤等人回应记者追问“初选”是否有违法风险时,“断章取义”演绎《基本法》条文,断言“初选”没有违反任何法例。法官认为戴于两次记者会均明显是以“组织者”身份出席,并意图继续宣传所谓“初选”的目的。
•及后戴耀廷于2020年7月14日于各区参选人通讯群组中发出的讯息,“提醒”各参选人不要再公开提及“否决每一个议案”及“瘫痪政府”等字眼;足以证明戴是明知所谓“初选”图谋涉及违法风险,仍意图串谋所有参选人托词狡辩、掩饰罪证。
•案中从犯证人赵家贤作供时曾供述,纵使戴于“初选”举行后,公开宣布要“稍作休息”,表面上是暂离图谋核心,惟实际上于2020年8月时,戴耀廷致力游说赵家贤,要求“民主动力”将“初选”众筹余额80至100万捐款资助“香港民研”开发电子民意收集系统,用作继续推展“35+图谋”之用,以便戴能延续其图谋。
•法官认为根据案中种种证据显示,政府于2020年9月宣布押后立法会选举后,戴是案中唯一一个仍在进行“35+颠覆”计划的被告。法官补充指在香港国安法生效后戴亦有涉及案中“三投三不投”行动。
辩驳3:法庭量刑时不应考虑戴于香港国安法生效前的言行?
•法庭驳斥辩方的论点指,“串谋罪行”属“持续性罪行”,因此任何能证明这持续性意图亦可作考虑,戴于香港国安法生效前的言行、提出的图谋建议及相关“社会背景”,亦有助法庭判断罪行的严重性。
•就辩方提出戴耀廷一直认为提倡否决财政预算案并非违法,法庭认为整个串谋行为于香港国安法生效后仍然持续,并强调在案件判词中已明确指出,无差别否决财政预算案并非立法会议员应履行的法定职责,一直都应被视作非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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