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港资港法”及“港资港仲裁”等措施让港商日后可通过熟悉的法律作为合约适用法律,更可选择以香港作为仲裁地。

  内地与香港昨日签署《〈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CEPA)的第二份修订协议。协议新增多项制度创新和加强对接的措施,包括新增“港资港法”和“港资港仲裁”,以及在大部分领域取消香港服务提供者的经营年期规定。

  香港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界和商界欢迎有关安排,认为措施为香港的法律服务和争议解决专业提供了更多机遇,同时有助增强香港的吸引力,预期日后将有更多外资企业注册成为香港公司,通过香港进军内地市场。\大公报记者 龚学鸣

  《修订协议二》在《服务贸易协议》中新增“港资港法”和“港资港仲裁”,作为便利香港投资者的措施:支持大湾区试点城市注册的港资企业,在不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协议选择使用香港或澳门法律为合同适用法;以及支持在大湾区珠三角九市注册的港资企业,选择香港或澳门为仲裁地。

  撤经营年期规定 初创企受惠

  新增条文扩大了现行“港资港法”和“港资港仲裁”措施的适用范围。其中,“港资港法”由在深圳前海试行,扩大至大湾区试点城市;“港资港仲裁”由在内地自由贸易试验区试行,延伸至大湾区珠三角九市。

  此外,《修订协议二》在大部分领域取消香港服务提供者须在香港从事实质性经营三年的年期规定,让初创企业更早享受CEPA优惠待遇,更可以吸引世界各地的企业和人才落户香港,增加本地就业、推动香港经济发展、发挥香港“超级联系人”和“超级增值人”的角色。

  助港仲裁业进一步融入大湾区

  律政司近年来积极推动及争取扩大“港资港仲裁”和“港资港法”可适用范围。律政司司长林定国欢迎有关安排,认为会更充分发挥香港在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方面的独特优势,促进两地法律服务和争议解决专业的互补发展,为香港的法律专业人士在大湾区拓展业务提供更多机遇。同时推动大湾区建立更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惠及港资企业,并助力内地企业以香港作为跳板“走出去”,以及将境外投资者以香港作为窗口“引进来”。

  律政司副司长张国钧亦表示,有关措施为港资企业提供更大的弹性和便利,促进它们在内地投资和发展业务,会继续积极与中央部委跟进落实细节。

  一邦国际网上仲调中心主席苏绍聪指出,措施有助香港仲裁业进一步融入大湾区,让香港仲裁业人员在大湾区内有更大的发展空间。

  行政会议成员、经民联立法会议员林健锋认为,“港资港法”及“港资港仲裁”等措施让港商日后可通过熟悉的法律作为合约适用法律,更可选择以香港作为仲裁地。他预期日后将有更多外资企业注册成为香港公司,并通过香港作为平台进军大湾区以至整个内地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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