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报讯】35+颠覆政权案上月30日裁决,法庭昨起分批处理45名定罪被告求情,预计将持续到8月初。首批求情的被告包括认罪被告戴耀廷、区诺轩、赵家贤、钟锦麟,以及被裁定罪成的被告吴政亨,预计需时3日。5人被指为案中串谋的组织者。

  昨日庭上先听取控方口头陈词。控方引述香港国安法第22条关于颠覆国家罪行的量刑规定和《刑事罪行条例》第159C条关于串谋罪行的量刑规定,认为香港国安法第22条列明的刑期下限适用于本案。

  香港国安法第22条列明,犯颠覆国家政权罪者,“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法官亦关注如何认定“首要分子”、“罪行重大的”、“积极参加的”和“其他参加的”,引述有书面陈词认为负责否决预算案的议员才是“首要分子”。控方认为,若案中组织者不视为“首要分子”难以接受,相关陈词违反常识。控方又引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表示,首要分子是指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根据先前判例,香港法庭可以参考与国安法相关的内地法律,而控方援引的条文适用国家《刑法》中危害国家安全罪。法官讨论后指出,国安罪行是衔接香港法律和内地法律的概念,涉及同一个国家的安全。控方重申,需要参考内地法律。

  控方陈词表示,首先要裁断被告是否属于“首要分子”,包括有否参与、组织、指挥整个计划;至于“积极参加的”,应考虑被告有否积极参与;其余则属“其他参加的”。在考虑三级罚则后,再决定量刑起点,最终则是考虑有否加刑或求情因素。

  戴耀廷代表律师倡量刑起点囚3年

  控方亦确认,本案从犯证人区诺轩、赵家贤为案件提供资讯,适用香港国安法第33条列明的求情因素。

  随后戴耀廷的代表大律师黄继明进行求情。黄陈词认为,戴的量刑起点应为判囚3年,而在认罪等因素后,可减至判囚2年。黄认为,根据串谋罪行的量刑规定,颠覆国家政权罪行的刑期下限并不适用。

  黄又认为戴属于“其他参加的”,法官质疑若戴属于“其他参加的”,那黄认为谁是“首要分子”、“积极参加的”?黄认为,案中的非法手段是无差别否决财政预算案,执行否决行动者方可属于“首要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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