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源臺媒
臺中市豐原警分局一名洪姓男警察,心中愛慕黃姓女警,為此二度潛入對方租屋偷走內褲,遭隔壁住戶察覺異樣,犯行曝光。臺中地方法院一審,認為竊盜罪事證不足,審酌黃女未提告侵入住宅判處無罪;二審時,黃女稱當時鄭姓派出所長以法律建議,對她施壓切勿提告,原審有誤解,撤銷原判決發回更審。
判決指出,該名34歲已婚洪姓男子為臺中市豐原警分局、社口派出所警察,辯稱愛慕同事黃女,為此於2022年4月27日凌晨時分從辦公室竊取鑰匙,再潛入對方租屋偷走內褲。未料洪男賊心不死,同年5月12日再度潛入,後發現二樓有人因此就於廚房、梯間徘徊,又見無處可躲甚至謊稱“要找3樓房客”,火速逃離現場。
隔壁女房東察覺異樣,後續與黃女調閱案發時監控畫面,驚覺租屋處遭賊人潛入,隨即報警處理。警詢時,洪男坦承犯行,卻強調是對黃姓女警出於愛慕之心,這才前往對方租屋處關心,絕無竊取女警貼身衣物。女警對此則反駁稱貼身內褲等衣物發現失竊。
臺灣檢方依侵入住宅竊盜罪嫌起訴洪男,豐原分局也對洪員記2小過、調離現職。臺中地方法院一審,審酌黃女與女房東無法確認內褲等貼身衣物失竊位置,同時考量洪男進入租屋時並無門禁,至於鐵架、洗衣籃及曬衣場皆屬一般人可出入之公共區域。法官表示,黃女房門平常也未上鎖,不排除內褲可能遭他人偷走,為此認黃女提告侵入住宅部分有誤,判決無罪。
據瞭解,黃女後於同月31日時制作第二次警詢筆錄時,地點在洪男隸屬單位之社口派出所,甚至被帶進鄭姓所長辦公室喝茶。黃女對此表示,由於鄭姓所長告知她“女房東因已提告侵入住宅,因此她作為租客不能提告”,更稱她無法舉證洪男有進入2樓,以此勸誡她“不能提告”。
案經上訴二審,臺中地方法院傳喚鄭姓所長,鄭則澄清當時一席話僅出於善意勸解,至於是否提告,決定權則仍掌握於當事者黃女,同時否認對黃女施壓。
對此,法官根據黃女所提出之錄音佐證,審酌鄭姓所長曾於通話中明確表示“侵入住宅的部分你沒辦法”“你租客你是樓上,不是樓下啊”,因此認定鄭立場明確“並不是什麼好心的法律建議而已”。
二審認為,黃女第二次筆錄並無提及“撤回告訴”等字眼,審酌其當下遭鄭姓所長施壓,意識遭受壓迫,此部分不生撤回效力。另房東與房客的居住權利為重疊性法益,為此房東的居住權包括整棟住處,房客房客就其專用、共用部分同樣有告訴權利。
本案至此,一審誤認黃女沒有提侵入住宅告訴,判檢方上訴主張黃女沒撤告有理由,撤銷原判決,發回更審。
海峽導報記者方艷艷 整理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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