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昨日舉行例行新聞發佈會,國臺辦發言人陳斌華主持本次新聞發佈會。

臺灣《中國時報》記者:陸委會日前宣佈,兩岸同性伴侶在第三地結婚後,可在臺登記結婚,但陸籍伴侶須在大陸戶口所在地民政部門開具未婚公證書。據悉,有些大陸民眾申請時被告知,當地沒有先例,無法開具。請問具體應該如何辦理?

陳斌華:根據民政部有關規定,可以為涉臺公證事項出具(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需要說明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專門規定,結婚的主體是指符合法定結婚條件的男女雙方,同性申請結婚登記不符合大陸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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