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球網報道】據“中央社”等臺媒7月3日報道,藝人炎亞綸被控拍攝持有少年私密視頻,士林地方法院一審判炎亞綸其中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7個月,可易科罰金(以罰金代替刑罰);另1罪判刑4個月,不得易科罰金,均緩刑3年。由於2日為上訴期限最後一天,檢方僅對同案被告、陳姓男子提起上訴,代表炎亞綸獲判緩刑確定。
臺灣“中央社”報道稱,士林地檢署認為一審判決對無故持有本案性影像的陳姓男子量刑過輕,因此在上訴期限前提起上訴。此外,炎亞綸及本案被害人在上訴期限前,均未提起上訴,因此炎亞綸獲判緩刑確定。
案件起於,案中被害人於2023年6月指控在他未成年時期與炎亞綸(本名吳秉孺)交往,但被炎亞綸拍私密視頻還外泄。士林地檢署查出,炎亞綸於2017年認識當時未滿18歲的被害人,明知被害人未成年,仍在住處持手機拍攝與少年的私密視頻並傳給網友,因此將炎亞綸起訴。
另據臺媒報道,士林地方法院一審於5月30日宣判,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判處炎亞綸其中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7個月,可易科罰金;另1罪判刑4個月,不得易科罰金。法院一審考量炎亞綸坦承罪行,並於今年3月11日與受害人達成和解,且履行部分款項,給予緩刑3年。
另一方面,同案被告、馬來西亞籍陳姓男子為炎亞綸友人,由於該男子犯後向被害人致歉,但審理時否認罪行,也未與被害人和解,法院依規定判處其有期徒刑4個月,可易科罰金。由於檢察官僅對陳姓男子提起上訴,此部分將由臺灣“高等法院”二審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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