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民代黃健豪7日針對臺行政機構對民意機構改革案提出復議,表示很遺憾。他強調,這次通過的改革法案,對象是民意機構本身,跟行政權有何幹系,臺民意機構的事居然由行政機構提出復議,這才是一件值得“憲法法庭”思考是否“違憲”的事。

黃健豪表示,民意機構“職權行使法”的修正,隻是讓其正常化。臺灣地區憲制性規定增修條文第3條,行政機構對於民意機構決議的“法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臺灣地區領導人核可,移請民意機構復議。他強調:“我不知道,讓官員不再說謊,對行政機構來說,到底哪裡有窒礙難行的地方?”

黃健豪指出,過去民進黨為瞭護航政策,行政機構負責人公然拉業者背書,支持萊豬政策,被業者打臉;行政機構發言人公然指控牛肉面業者使用含萊克多巴胺,又被業者打臉;疫情期間,對高端疫苗有沒有決標公告,也是行政機構負責人公然說謊。以上種種,都是民意機構要推動改革的正當理由。

海峽導報記者 張媛 薛洋 整理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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