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臺行政機構負責人卓榮泰昨天(16日)公佈臺經濟主管部門負責人郭智輝等六位“閣員”,雖有亮點,爭議卻也不小。尤其郭智輝曾因違反“證交法”被判緩刑,臺媒認為,如此“經歷”實屬罕見。

卓榮泰(左)介紹郭智輝(右)

面對民代質疑郭智輝違反“證交法”被判刑確定一事,準臺行政機構發言人稱,系因“發生商務糾紛”所致,崇越公司則指並未違反臺灣地區“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但臺媒質疑,郭接臺經濟主管部門負責人爭議是否真如此“雲淡風輕”?顯然大有討論餘地。

臺灣“聯合新聞網”報道指出,依據臺當局司法機構裁判資料,郭智輝當年所涉案號為士林地方法院2009年度“金重訴”字第5號。重訴,簡言之就是司法機關認為系“重大案件”,例如金額龐大或殺人放火之類。當然不能僅憑案號來判定一切,因此此案受命法官如何論述就成關鍵。

臺媒文章指出,單就郭智輝言,法官認定他共涉“連續填制不實會計憑證罪”、“填制不實會計憑證罪”及“連續編制不實財務報告罪”三罪。法官並指出,郭智輝等雖為美化公司報表,或為規避臺當局對半導體技術輸出管制而編制不實財務報告,並非有意隱瞞虧損或虛增營利借以誤導投資大眾,也未借此中飽私囊、掏空公司;但臺灣地區“證交法”相關處罰規定的理由,系在禁止利用內部消息買賣公司股票圖利,或防止影響公司及投資人權益,“此等行為對證券交易秩序既有強烈負面影響,即應嚴予禁止”。

臺媒進一步指出,郭智輝身為負責人,在維護公司利益以外亦應負起社會責任。隱匿實際財務狀況,勢將引起投資大眾對真正經營狀況的質疑,間接危及財務報告制度的可信賴性、若為求美化賬面,則會計賬目將形同虛設,整體會計制度失其公信力名存實亡。

臺媒表示,甚至判決書中還有如此值得玩味的一段,指郭智輝等“雖均稱認罪,惟渠等事後就部分事實仍為無益爭執,究竟有無認罪真意?或僅為訴訟策略之運用?殊堪質疑”。如今民代一並提及,當時郭的委任律師為顧立雄,似乎也意有所指。

臺媒認為,郭智輝當年涉案或有情勢所迫的時空背景,也未被查出有炒股或實質侵害投資人利益情況,確實還達不到臺灣地區“公務人員任用法”所規定的禁用情況。但,他確實踩踏瞭公司經理人最不該去挑戰的紅線。

臺媒質疑,臺當局對於主管部門負責人的要求,隻否隻有最低的“法律”標準?尤其是臺經濟主管部門負責人,對其過往的職業倫理道德、社會責任的檢驗與要求是否有必要?這是準“閣揆”必須對外說明的重點。若是一味規避,未來賴清德以及卓榮泰“內閣”的用人標準,難保不再探綠營“執政”新低!(海峽導報記者 林靜嫻 整理報道)

點讚(0) 打賞

评论列表 共有 0 條評論

暫無評論

微信小程序

微信扫一扫體驗

立即
投稿

微信公眾賬號

微信扫一扫加關注

發表
評論
返回
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