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財經全媒體記者 陳思琦 深圳報道
全面深化前海改革開放又一重大舉措落地。
日前,《深圳經濟特區前海合作區投資者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深圳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於11月2日公佈,將於2023年12月1日實施,是全國首部區域性投資者保護立法。
數據顯示,2022年前海實際使用外資58.6億美元,占深圳全市53.5%、全省21.0%、全國3.1%;實際使用港資56.1億美元,增長3.4%,擁有港資企業近萬傢。
《條例》作為前海投資者權益保護體系的頂層設計,對接國際高標準的投資經貿規則,率先落實國務院高水平制度型開放的部署,通過運用特區立法權在投資便利、權益保障、優化監督、法治保障等方面制定創新性舉措,將進一步完善民營企業和外資企業權益保護體系,增強國內外企業投資前海的信心,對打造前海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具有重要意義。
南方財經全媒體記者梳理發現,《條例》分為六章,包括總則、投資便利、權益保障、監督管理、法治環境和附則共42條。其中,在促進投資和貿易便利化、依法保障投資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秩序、強化營商環境法治保障等方面亮點突出。
積極與全球投資規則接軌
德勤中國2021年12月發佈的《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2020-2021年度營商環境藍皮書》顯示,通過13個維度綜合評價,前海已躋身全球營商環境第一梯隊,接近世界一流水平。
錨定更具全球影響力的優質營商環境,《條例》積極與全球投資規則接軌,對標《區域全面經濟夥伴關系協定》(RCEP)、《全面與進步跨太平洋夥伴關系協定》(CPTPP)及世界銀行《宜商環境》(BEE)中關於投資者保護的相關規定,根據自貿試驗區制度型開放的新要求,規定瞭外國投資者資金自由匯入、匯出且無遲延,為前海符合條件的企業開展新型離岸國際貿易提供高效便捷的跨境資金結算服務等。
為保證前海合作區投資企業公平參與國際經貿往來,《條例》規定,前海合作區的企業受到外國歧視性限制措施影響,前海管理局將會同相關單位,為企業應對外國歧視性限制措施提供指導和幫助。
《條例》同時明確,前海管理局應每年定期評估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保護情況、滿意度測評情況、企業負擔監測情況、投資環境改善情況等。
深化涉企政務服務
為助推前海打造更加寬松便捷的投資環境,吸引更多企業在前海落戶發展,《條例》在簡化許可經營審批、完善投資政策指引、優化涉企政務服務、提升金融服務功能、促進跨境貿易數據聯通等方面均有明確規定。
《條例》明確,建立並實施市場準營承諾即入制,對於特定行業許可經營項目,市場主體書面承諾符合要求並提交必要材料的,即可取得行政許可,大大簡化許可經營審批。
在完善投資政策指引方面,要求前海管理局編制、發佈並動態調整重點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對投資優惠政策進行分類並實行精準推送,優化惠企政策落實機制,實現惠企政策“免申即享”。
優化涉企政務服務方面,《條例》明確推進前海政務服務平臺線上線下一體化建設,設立企業開辦服務專區,優化一網通辦系統,在港澳設立跨境服務網點,拓寬服務領域,優化服務功能。
而在提升金融服務功能方面,《條例》提到,允許符合條件的港資商業銀行拓寬深港跨境信貸金融服務。另外,可依托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在前海推進建設跨境貿易大數據平臺,豐富完善跨境數據應用場景,實現跨境數據互聯、單證互認、監管互助。
細化權益保護機制
加強對市場主體合法權益的保護,對穩定市場主體預期,激發市場活力具有重要意義。
近年來,國傢、廣東省以及深圳市在優化營商環境、外商投資等領域開展瞭相關立法,在加強企業和投資者權益保護方面均有系列規定。《條例》在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基礎上找準切入點,聚焦市場主體反映強烈的知識產權保護、政府采購、投訴舉報處理等問題進行細化規定。
例如,在保障企業合法經營權方面,明確前海管理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清單,明確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具體情形,盡可能減少對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影響。
同時,《條例》提出將加強政府采購管理,明確采用單一來源方式進行政府采購的,應當在公告成交結果時說明采用該方式的理由。
在強化知識產權保護方面,《條例》指出,將依托中國(深圳)知識產權保護中心為企業和投資者提供全鏈條知識產權服務;支持海外知識產權糾紛應對指導深圳分中心在前海健全海外風險預警監控、海外糾紛信息共享和海外維權服務機制,幫助企業和投資者開展海外知識產權維權。
而在備受關註的投訴處理方面,《條例》明確,將佈局建設投資權益保護站點,收集投資權益保護問題訴求,協調解決企業投資經營問題;建立涉及投資的投訴工作協調機制,加強協作和信息交流,協調處理跨部門或者有重大影響的投訴事項。
創新公平競爭審查機制
為瞭進一步提升監督管理效能,為市場主體提供競爭有序的市場環境和公平透明的制度環境,記者觀察到,《條例》堅持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監管執法模式,促進企業依法合規經營,並創新公平競爭審查機制,提升公平競爭審查質效。
具體來看,《條例》提出將優化企業監管模式,建立監管聯動工作機制,全面實行清單式監管和聯合檢查制度,實現執法信息共享和處理結果互認;實行包容審慎監管,對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企業采取柔性監管方式,為企業留足發展空間。
同時,將加強企業合規引導。《條例》提到,建立企業合規公共服務平臺,為企業提供合規風險測評服務,引導企業制定合規管理規范,形成合規管理體系。
在公平競爭審查機制方面,《條例》同樣大膽創新,明確在前海設立議事協調機構性質的公平競爭委員會,並建立公平競爭集中審查、獨立審查制度,推動公平競爭審查模式從自我審查向集中審查、獨立審查轉變,提升公平競爭審查的專業化、精細化水平。
完善糾紛化解機制
良好的法治環境是提高投資吸引力、增強市場主體投資信心的關鍵要素。為助推前海營造更加公平公正的法治環境,《條例》在加強法律服務體系建設、健全民商事糾紛化解機制、強化爭議解決領域的交流合作、推動法院完善審判規則均做出規定。
在加強法律服務體系建設方面,《條例》指出,建設前海深港國際法務區,支持境內和境外律師事務所在前海開展聯營,培育發展各類法律服務機構,為企業和投資者提供多樣化的法律服務。
同時,《條例》明確將健全民商事糾紛化解機制,鼓勵各類行業協會、商會設立行業性、專業性調解組織,參與民商事糾紛化解工作;建設訴訟、仲裁、調解有機銜接的國際商事爭議解決平臺,促進國際商事爭議高效便捷化解。
為強化爭議解決領域的交流合作,《條例》提到,將支持前海的仲裁機構通過合作方式引進境外知名仲裁機構,依法開展業務;吸收符合條件的境外調解員參與前海國際民商事糾紛調解;支持前海法院探索吸收符合條件的港澳調解組織作為特邀調解組織,對其出具的調解協議依當事人申請依法予以司法確認。
而在推動法院完善審判規則方面,《條例》明確前海法院牽頭推進域外法查明與適用機制改革,強化域外法查明和適用在保護跨境商業投資主體合法權益中的應用;支持法院完善知識產權案件裁判規則,進一步提升知識產權的司法保護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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