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深圳特區報記者 李舒瑜

《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簡稱《條例》)實施兩年多,深圳審理瞭一批具有典型意義的案件,實現個人破產從制度設計到穩步推進的突破,為後續個人破產案件審理及全國性個人破產制度設計提供瞭寶貴的實踐經驗,在完善市場主體退出機制、優化營商環境等方面貢獻瞭深圳智慧和力量。

10月31日,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分組審議瞭《條例》執法檢查報告。報告高度肯定法規實施效果,並對進一步深化個人破產改革成果提出意見建議。

 成效:率先構建起四位一體現代破產辦理體系

個人破產制度改革既是中央賦予深圳的重要改革任務,也是深圳創新優化法治營商環境的重大舉措。2021年3月,《條例》正式實施,這是國內首部個人破產立法,我國的個人破產制度由此“破冰”。對該項法規進行執法檢查,是今年市人大常委會監督工作的重點之一。

根據報告,在立法引領和推動之下,我市在全國率先構建瞭“法院裁判+政府管理+管理人執行+公眾監督”四位一體現代破產辦理體系。市政府成立個人破產事務管理領導小組,建立制度化的“府院聯動”協同辦理個人破產機制。成立全國首個破產事務管理機構,專門承擔破產事務行政管理職能,實現個人破產審判權與破產事務管理權分離。

數據統計,截至今年8月底,市中級人民法院共裁定受理破產申請172件,已批準重整計劃69件,達成和解協議5件,宣告債務人破產1件,裁定免除剩餘未清償債務2件,形成豐富的司法實踐樣本,在全國范圍內產生重要影響,為深入推進個人破產改革試點提供瞭參考。

  建議一:管理人報酬辦法等規范性文件亟待出臺

在肯定成績的同時,報告也指出《條例》實施存在的困難和問題——社會對個人破產制度認識有待進一步深化,司法實踐有待進一步拓展,辦理程序有待進一步優化等。

破產管理人在破產程序中扮演關鍵角色,負責管理和監督破產程序,保護債權人和破產人的利益。《條例》要求由市政府制定管理人的任用、履職和報酬管理具體辦法。目前,《深圳市個人破產管理人名冊管理辦法》《深圳市個人破產管理人業務操作指引(試行)》已經印發,但個人破產管理人報酬管理辦法還未出臺。因報酬標準不明,目前已辦理或者正在辦理個人破產案件的管理人都未獲得相應報酬。報告建議加快制定管理人報酬辦法等規范性文件,建立科學合理的管理人履職經費保障制度,激發行業活力,提升執業水平。

鑒於個人破產中債務人破產財產不足以支付破產費用案件占比較高,報告還建議參照企業破產援助財政補貼辦法,制定個人破產援助資金財政補貼方式和標準,在個人破產費用方面給予必要的財政補貼。

  建議二:建立健全反破產欺詐監督和懲戒工作機制

報告認為,個人破產制度改革的路子越走越寬、破產改革效能的持續釋放,離不開方式方法的創新。一方面,要推動構建庭外和解規則,探索設置破產和解前置程序,完善與庭內和解、和解協議確認的銜接機制,加快引入金融機構、專業中介、法律援助,促進債務糾紛多元化解,為債務人提供多樣化、便利化的債務清理方式,也為法院審查判斷提供有效依據。另一方面,要充分考慮執行程序與破產程序在人員、措施等方面的有效銜接,針對被執行人確實沒有能力清償全部債務的,可考慮移送個人破產程序,並為其提供法律援助,反向助推執行制度回歸“強制執行”本位。

如何防止個人破產濫用是社會關註的問題。當前,我市出臺瞭《深圳市個人破產信息登記與公開暫行辦法》,並依托法院司法公開、市場監管部門社會信用公開等多個渠道,加大破產信用信息供給。在此基礎上,報告建議建立健全反破產欺詐監督和懲戒機制。探索實施個人破產事前預防、事中嚴格監督、事後糾錯機制全鏈條覆蓋,構建民事、行政、刑事和信用等多層次的責任體系,建立網絡監督信息舉報平臺,讓監督覆蓋破產所有環節,助力構建市場化、法治化社會信用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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