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 程雪溶 廣州報道

針對近期部分媒體有關恒大集團、融創集團等中國房地產企業“在美申請破產保護”的報道,中國證券報10月7日刊發題為《關於恒大、融創在美申請破產保護,權威人士回應!》的文章厘清認識。此前,21世紀經濟報道已於8月18日刊發題為《恒大稱“破產保護”系誤讀,實為推進境外債務重組》的稿件,邀請專傢就所謂“在美申請破產保護”進行正確解讀。9月9日,21世紀經濟報道刊發題為《恒大集團:在美申請認可聆訊等境外債重組安排延後》的稿件,再次對相關錯誤報道進行糾偏。

一位深耕跨境重組的知名會計師事務所資深合夥人在接受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采訪時指出,大部分媒體對恒大集團在紐約南區破產法院遞交相關材料的程序性動作解讀存在較大的誤解誤讀。盡管英文上都可以表述為“file for bankruptcy”,但恒大集團遞交的是恒大集團境外債務重組中的“重組協議的確認”,目的是為瞭在前期獲得香港、開曼、英屬維爾京群島法庭的認可後,保證以美元債為主的境外重組進程穩定的一個“認可程序”,和“境外破產”沒有關系。在境外債務重組過程中,尋求相關法庭對重組協議的支持和確認,符合國際上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推動境外債務重組的正常程序和慣例。特別是如果相關企業所發行債券幣種是美元,比如中國恒大過去在境外發行的美元債券,就有可能根據約定受到紐約法的管轄。恒大集團境外債權債務非常復雜,要公平對待各方債權人及利益相關方。

一位熟悉情況的知名國際律所合夥人也向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根據公開信息,恒大集團原定在今年8月底召開境外債權人會議表決,並計劃於9月初在開曼、香港和英屬維爾京群島等公司所在地和註冊地的法院,對其債權人的表決結果進行最終批準程序。在此之前,為瞭避免因發行境外美元債受到紐約法管轄所可能導致重組面臨的法律風險,一般都會提前向美國相關法院遞交確認申請,主張適用美國法典第11篇第15章中關於承認外國債務重組協議的內容。這麼做主要是為瞭讓債務重組協議能夠在美國生效,讓所有美元債券持有人根據美國法律,同時受到已經香港、開曼和英屬維爾京群島等地認可的重組協議中相關條款的約束,不采取訴訟以及相關過激行權行為。

中國證券報最新的文章再次厘清認識,所謂的“在美申請破產保護”不過是相關房地產企業在美元債重組過程中相繼在美申請的境外債務重組認可程序。

以下為中國證券報解讀文章:

近期有媒體報道稱,恒大集團、融創集團在美元債重組過程中,相繼在美申請“破產保護”,有觀點質疑,此舉可能泄露我國經濟數據或境外投資人將優先於境內投資人得到賠償。

專傢認為,恒大集團等企業向紐約法院提起認可其在香港、開曼法院進行的重組協議安排程序的申請,其實質是尋求美國法院對美元債務重組協議安排程序的認可和效力上的保護,確保其在美國境外進行債務重組時,不會在美國被債權人起訴或被申請執行在美資產。申請認可程序有利於確保前期已達成的重組安排順利推進,保障企業正常生產經營,而非引向破產清算。

同時,申請認可程序不涉及區別對待境內外債權人,申請認可程序中向境外提供數據范圍有限,申請認可程序對境內債務處置和保交樓工作影響也較為有限。

不涉及區別對待境內外債權人

據不完全統計,此前包括佳兆業、當代置業、榮盛發展等多傢企業,均在美元債重組過程中在美申請“破產保護”。

上述一些企業大多在開曼群島或維爾京群島註冊,在香港發行美元債券,按照美元債發行慣例在債券募集說明書中約定發生糾紛時適用美國法律或英國法律。隨著債務風險逐步暴露,這些企業在境外啟動債務重組程序,通常在香港、開曼、英屬維爾京群島法院完成債務重組協議安排程序後,需要向紐約法院申請認可。

據悉,紐約法院裁定依據是美國《破產法》第十五章。美國《破產法》規定瞭債務問題處理的多種路徑,包括但不限於債務重組、破產清算等,第十五章規定瞭對境外司法轄區的債務重組的認可程序,並規范瞭跨境問題的處理方式。陷入財務困境的非美國公司通過申請第十五章的認可程序,避免境外美元債券持有人在美國法下提起訴訟或執行債務人在美資產。美國法院對企業境外債務重組程序的認可與協助,屬於在其他司法轄區進行的債務重組程序的附屬程序。

中信建投債券承銷部負責人郭春磊表示,美元債在法律受償上具有“劣後”性質,要以市場化、法治化原則應對美元債違約風險。

郭春磊分析,根據《民法典》及有關司法解釋規定,房企償債順序為“消費型購房者>建築工程價款>擔保債權>普通債權>股權”。在主流美元債發行方式下,境內房企隻有在償還全部債務且仍有盈餘情況下,才能以“剩餘股權”形式歸還境外控制人債務。由於法律受償的“劣後”性質,出險的國內房企美元債有明顯的高收益、高風險特征,甚至具有國外“垃圾債”性質,相關投資者對此應有清晰預期。

申請認可程序不涉及區別對待境內外債權人。“申請認可程序的目的是保證債務人不被債權人在美國提起訴訟,從而確保重組方案的可執行性。境外債務重組方案僅將清盤情形下依法歸屬於境外債權人的資產納入償債資源范圍,不涉及區別對待境內外債權人的問題。紐約法院僅對重組協議安排是否可在美國獲得認可進行審理,並不對重組方案內容進行評述,也不存在區別對待境內外債權人權益的問題。”郭春磊說。

申請認可程序與破產清算申請存在實質區別

專傢還表示,申請認可程序與破產清算申請存在實質區別。

在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李曙光看來,恒大集團等企業向紐約法院提起認可其在香港、開曼法院進行的重組協議安排程序的申請,是推進境外債務重組的既定安排,屬於境外債務重組慣例,其實質是尋求美國法院對美元債務重組協議安排程序的認可和效力上的保護,確保其在美國境外進行債務重組時,不會在美國被債權人起訴或被申請執行在美資產。

申請認可程序的目的在於爭取美國法院認可重組協議在美國的可執行性,防范個別債權人利用紐約法規避重組協議所約定的義務,通過在美國提起個別訴訟,以犧牲全體債權人利益為代價尋求個體利益。該程序有利於確保前期已達成的重組安排順利推進,保障企業正常生產經營,而非引向破產清算。

對境內債務處置和保交樓工作影響有限

值得一提的是,申請認可程序對境內債務處置和保交樓工作影響有限。

李曙光分析,境外債務重組相關主體多數註冊在境外,本身不是境內債券發行人,與境內經營主體之間存在多層股權間隔,相關重組安排不會影響境內人民法院對境內經營主體所涉案件的管轄權。即使美國法院最終未認可債務重組程序,境外債權人申請執行境外重組主體直接持有的我國境內資產,也須人民法院承認美國法院相關判決後才能執行。

另外,從司法實踐情況看,美國法院在運用公共政策拒絕承認與協助外國程序方面相對謹慎,一般會對相關重組安排予以承認。因此,申請認可程序預計不會對境內債務處置和保交樓工作造成大的不利影響。

申請認可程序中向境外提供數據范圍有限

記者還從律師事務所人士處獲悉,申請認可程序中,企業向境外提供數據范圍有限。

“在申請認可程序中,紐約法院主要進行形式審查,要求提供境外法院對於破產或重組案件審理的司法文件。”該律師事務所人士說,“據瞭解,相關案例中,企業提供的資料主要是上市公司披露的經營及債務信息、重組展期方案表決情況和法院裁定等,范圍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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