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消息:據國傢衛健委網站7月7日消息,國傢衛生健康委辦公廳、國傢疾控局綜合司發佈關於進一步規范職業健康檢查和職業病診斷工作管理的通知。通知提出,地方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加強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和職業病診斷機構法定代表人、質量負責人、技術負責人的管理,做好法律責任、質量管理與信息報告義務的告知或培訓,不斷提升其法治與質量意識。對從事職業健康檢查和職業病診斷服務的相關醫務人員,特別是職業健康檢查主檢醫師、職業病診斷醫師,各地要按照《職業病診斷醫師培訓大綱》中的各項要求,組織開展職業病診斷醫師資格培訓和繼續醫學教育,著重提高職業禁忌證判定、疑似職業病界定、職業病與普通疾病鑒別診斷等能力,增強從業人員的法律意識和業務能力,提升職業健康檢查和職業病診斷結論的準確性和可靠性。
關於進一步規范職業健康檢查和職業病診斷工作管理的通知
國衛辦職健函〔2023〕24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健康委、疾控局,中國疾控中心、職業衛生中心:
當前,個別承擔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工作的醫療衛生機構(以下簡稱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職業病診斷機構)在服務過程中未牢固樹立質量意識和責任意識,服務過程未嚴格落實質量管理和信息報告等規定,判定職業禁忌證、界定疑似職業病或診斷職業病基本能力不足,影響瞭職業健康檢查與職業病診斷結論的準確性和可靠性。為進一步規范職業健康檢查和職業病診斷工作管理,提高工作質量與成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以及《職業健康檢查管理辦法》《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等法律規章,現將有關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規范備案後核查,強化源頭管理
依法依規對用人單位接觸職業病危害勞動者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對疑似職業病病人進行職業病診斷是保障廣大勞動者職業健康合法權益的重要措施。2017年、2018年《職業病防治法》兩次修訂,先後取消瞭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職業病診斷機構的資質行政審批事項,國傢衛生健康委修訂瞭相關部門規章,對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職業病診斷機構實行備案管理。各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進一步加強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職業病診斷機構備案後的核查管理,細化管理制度與配套措施,緊緊抓住職業健康檢查主檢醫師與職業病診斷醫師培訓考核、設備設施配備、工作場所條件、質量管理體系與制度、信息報告等重要環節,對新備案的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職業病診斷機構要在備案後3個月內組織開展現場核查,並及時向社會公佈不具備《職業健康檢查管理辦法》《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所規定條件的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職業病診斷機構名單,或不具備能力的服務項目。
二、堅持問題導向,加強全鏈條監管
地方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疾病預防控制主管部門要緊密結合職業病監測,加強調查研究,定期梳理分析本行政區域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職業病診斷機構監督管理以及服務過程中存在的各類問題,堅持把“放”和“管”統一起來,進一步完善相關管理辦法,切實把好每一道監管關口;要持續推進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和職業病診斷機構信息化建設,提高信息報送的及時性和準確性,並實現與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職業健康信息化平臺的有效對接;要統籌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和職業病診斷機構備案與事中事後監管執法,把用人單位組織接觸職業病危害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疑似職業病進入診斷程序、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職業病診斷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等監管工作有機結合起來,實施全鏈條的綜合監管,切實保護勞動者職業健康合法權益。
三、規范業務培訓,提升服務能力
地方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加強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和職業病診斷機構法定代表人、質量負責人、技術負責人的管理,做好法律責任、質量管理與信息報告義務的告知或培訓,不斷提升其法治與質量意識。對從事職業健康檢查和職業病診斷服務的相關醫務人員,特別是職業健康檢查主檢醫師、職業病診斷醫師,各地要按照《職業病診斷醫師培訓大綱》中的各項要求,組織開展職業病診斷醫師資格培訓和繼續醫學教育,著重提高職業禁忌證判定、疑似職業病界定、職業病與普通疾病鑒別診斷等能力,增強從業人員的法律意識和業務能力,提升職業健康檢查和職業病診斷結論的準確性和可靠性。各地要通過案例分析、實踐技能訓練、技能競賽等多種形式,不斷提升培訓工作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四、加強質量控制,及時督促整改
地方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對本行政區域內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職業病診斷機構上報的職業健康檢查個案信息、職業病診斷報告信息進行抽查,發現可能存在的質量問題線索,建立問題清單和整改臺賬,並及時進行處置。各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組織職業健康檢查和職業病診斷質量控制管理機構制定本行政區域年度工作計劃,依據《職業健康檢查質量控制規范》《職業病診斷質量控制規范》,以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職業病診斷機構質量管理體系、質量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及實際運行狀況為質控重點,以職業禁忌證判定與告知、疑似職業病界定與報告、職業病診斷的準確率與報告及時率為關鍵指標,每年至少開展一次職業健康檢查質量考核與職業病診斷質量控制評估,每2年實現轄區內所有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職業病診斷機構質量考核與質量控制評估的全覆蓋。對職業健康檢查與職業病診斷服務量大、質量管理風險高或投訴多、質量問題整改不及時或不到位的機構,要加大質量考核與質量控制評估頻次,並及時向社會公佈相關質量考核或質量控制評估的結果、整改要求及整改落實情況。對存在弄虛作假、重大質量問題的,省級質量控制管理機構要立即向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省級疾控主管部門報告,並及時跟蹤相關機構整改情況。
五、加強監督抽查,定期向社會通報
地方各級疾控主管部門、衛生監督機構要在完成年度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和職業病診斷機構監督抽查計劃的同時,對接到職業健康檢查質量考核與職業病診斷質量控制評估結果、質量問題整改情況、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和職業病診斷機構信息報告等方面的涉嫌違法線索後,要及時進行梳理分析,對信息報告、質量管理等方面問題突出且整改不及時或不到位的,督促其整改,對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機構,依法進行處罰並定期向社會公佈處罰結果;各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及時向社會公佈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職業病診斷機構名單以及存在的主要問題。
各省級質量控制管理機構要將年度職業健康檢查質量考核、職業病診斷質量控制評估結果與整改情況報送至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及中國疾控中心。各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每年1月10日前要將上年度的職業健康檢查質量考核、職業病診斷質量控制評估情況,以及相關監督檢查信息(含典型監督檢查案例)分別報送至國傢衛生健康委職業健康司、國傢疾控局監督二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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