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消息:6月27日,商務部部長王文濤向世貿組織總幹事伊維拉遞交瞭中國對世貿組織《漁業補貼協定》議定書的接受書,標志著中方完成瞭《漁業補貼協定》的批約程序,成為較早完成該協定批約程序的主要世貿組織成員之一。商務部世貿司負責人對《漁業補貼協定》意義、特點和主要內容進行瞭解讀。

  一、《漁業補貼協定》的重要意義

  2022年6月17日,世貿組織第12屆部長級會議(MC12)通過瞭《漁業補貼協定》及其議定書,宣佈開放有關議定書供各成員接受。協定的達成殊為不易:它是世貿組織協定中談判時間跨度最長的協定,歷時21年;是世貿組織自1994年成立後締結的第二份全新的多邊貿易協定。

  《漁業補貼協定》的達成有效落實瞭聯合國可持續發展目標的相關要求,重振瞭各方對多邊貿易體制的信心,對於提振多邊主義、推進世貿組織其他領域的談判議程註入瞭動力。

  二、《漁業補貼協定》的特點

  《漁業補貼協定》是第一份主要旨在實現環境可持續發展目標的世貿組織協定。協定在傳統世貿組織補貼規則基礎上創新性地納入瞭漁業執法、資源可持續性評估、政策透明度、國際合作等漁業管理要素,在漁業補貼政策與可持續發展導向之間、在世貿組織規則和漁業領域的國際組織規則之間建立瞭有機聯系,將進一步推動各成員海洋漁業補貼與管理政策向科學化、精細化和綠色化的方向不斷轉型。

  三、《漁業補貼協定》的主要規則

  第一,禁止補貼非法、未報告和無管制(IUU)捕撈活動。如有關捕撈活動被認定為IUU捕撈,且有關認定符合協定所規定的正當程序要求,則相關補貼方應取消對從事該IUU捕撈活動的經營者或船隻提供的補貼。

  第二,禁止補貼涉及過度捕撈魚類種群的捕撈活動。如某魚類種群被認定為過度捕撈,則禁止對該魚類種群的捕撈活動提供補貼。但是,在采取瞭旨在重建該魚類種群的可持續管理措施的情況下,有關補貼可以繼續維持。

  第三,禁止補貼在無管制的公海區域所進行的捕撈活動。對於既不在沿海成員管轄范圍內、也不在相關區域漁業管理組織管轄范圍內的公海所進行的捕撈活動,禁止各方提供補貼。

  四、《漁業補貼協定》中的漁業管理要素

  第一,將漁業管理措施作為補貼規則的組成部分。相關規則將IUU捕撈認定、魚類種群過度捕撈狀況認定、魚類種群養護與重建措施、捕撈海域相關養護與管理措施等漁業管理要素作為補貼規則的適用條件。

  第二,加強與漁業管理相關的政策透明度。除瞭根據世貿組織《補貼和反補貼措施協定》定期提交漁業補貼通報外,各成員還須提供與執行協定有關的信息,包括提供所補貼的捕撈活動的類型或種類、被認定從事IUU捕撈活動的船隻和經營者的名單;並盡可能提供所補貼的捕撈活動相關的魚類種群狀況、漁獲量數據、漁業管理措施、受益於補貼的船隻的資料等相關信息。

  第三,加強與漁業領域相關國際組織開展合作。協定要求加強與聯合國糧農組織、各區域漁業管理組織、國際農業發展基金等國際組織的合作。

  五、《漁業補貼協定》的生效條件

  該協定的議定書已經開放供各世貿成員接受,並將在超過三分之二的世貿組織成員接受後正式生效。

  目前,已有包括中國、美國、歐盟、加拿大、冰島、瑞士、新加坡、阿聯酋、尼日利亞、伯利茲、塞舌爾等在內的37個世貿組織成員正式接受瞭《漁業補貼協定》。其他多個成員也在積極推進國內批準程序。各方期待在世貿組織第13屆部長級會議上推動協定正式生效。

  六、《漁業補貼協定》達成後還將繼續開展談判

  在通過協定的部長決定中,各成員同意繼續就未決問題進行談判,目標是“向WTO第13屆部長級會議提出關於額外條款的建議,以達成一項關於漁業補貼的全面協定”。

  協定規定,應當自協定生效之日起四年內完成上述談判,談判主要內容包括進一步制定涉及某些形式的助長產能過剩和過度捕撈的漁業補貼紀律,同時確保發展中成員和最不發達成員的適當和有效的特殊和差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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