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消息: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消息,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傢安全部、司法部、國傢衛生健康委聯合印發《關於進一步規范暫予監外執行工作的意見》(下稱《意見》)。《意見》共6部分32條,從準確把握相關診斷檢查鑒別標準、規范病情診斷、嚴格決定批準審查和收監執行審查、強化全過程監督制約、加強社區矯正銜接配合和監督管理、嚴格工作責任等方面進行瞭全面規定。

據瞭解,《意見》的制定是“兩高三部一委”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認真貫徹黨中央關於完善刑罰執行制度的部署要求,確保依法準確適用暫予監外執行的重要舉措。

《意見》對《暫予監外執行規定》中的“短期內有生命危險”“生活不能自理”,《保外就醫嚴重疾病范圍》中的“久治不愈”、“嚴重功能障礙”中的“嚴重”、關於患精神疾病罪犯“無服刑能力”的評估及相關診斷檢查的鑒別標準進行明確的界定,指導各部門進一步準確把握相關診斷檢查鑒別標準。

《意見》對病情診斷進一步規范,要求病情診斷由兩名具有副高以上專業技術職稱醫師負責。《罪犯病情診斷書》自出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公安機關、監獄管理機關決定或批準暫予監外執行的依據。

《意見》提出,要進一步嚴格決定批準審查和收監執行審查,采取書面審查的方式進行。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需要以聽證方式辦理暫予監外執行案件和收監執行監督案件的,人民法院、公安機關、監獄管理機關、監獄或者看守所應當予以協同配合、提供支持。

《意見》強調,進一步強化全過程監督制約,人民檢察院應當對暫予監外執行進行全程法律監督,可以派員現場監督診斷檢查活動,可以依法向有關單位和人員調查核實情況,調閱復制案卷材料。

《意見》要求,進一步加強社區矯正銜接配合和監督管理,社區矯正機構對保外就醫的,每三個月審查病情復查情況,並根據需要向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監獄管理機關、存放或者接收罪犯檔案的監獄和看守所反饋。

《意見》明確,暫予監外執行組織診斷檢查、決定批準和執行工作,實行“誰承辦誰負責、誰主管誰負責、誰簽字誰負責”的辦案責任制。在暫予監外執行工作中,司法工作人員或者從事病情診斷檢查等工作的相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沒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不能僅以罪犯死亡、喪失暫予監外執行條件、違反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重新犯罪而被追究責任。

據悉,《意見》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點讚(0) 打賞

评论列表 共有 0 條評論

暫無評論

微信小程序

微信扫一扫體驗

立即
投稿

微信公眾賬號

微信扫一扫加關注

發表
評論
返回
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