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消息:據自然資源部,為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關於“實施全面節約戰略,推進各類資源節約集約利用”的部署,提升工業用地單位面積利用效率和產出水平,自然資源部對《國土資源部關於發佈和實施<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的通知》(國土資發〔2008〕24號)進行瞭修訂。詳情如下:

  一、《控制指標》的組成

  《控制指標》由規范性指標和推薦性指標組成。規范性指標包括容積率、建築系數、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所占比重3項,部制定控制值。推薦性指標包括固定資產投資強度、土地產出率、土地稅收等指標,部制定固定資產投資強度的推薦值,各地可參考、選擇全部或部分推薦性指標制定控制值後在本地實施。

  各省(區、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以及有條件的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會同同級產業等相關部門,在詳細規劃管控下,適應新產業、新業態和新生活方式需要,按照“多規合一”、節約集約和安全韌性的原則,因地制宜制定地方性規劃標準和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等土地使用標準,並納入規劃技術管理規定,作為詳細規劃編制審批和規劃許可核發的審查依據。其中,容積率、建築系數控制值原則上不低於《控制指標》;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所占比重原則上不高於《控制指標》;推薦性指標的控制值要結合本地區城鄉經濟發展水平,兼顧大中小企業投入產出狀況。各地已出臺地方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且達到《控制指標》要求的,可適時修訂,暫時未制定地方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的,要先按照《控制指標》執行。

  二、《控制指標》的執行要求

  《控制指標》是核定工業項目用地規模、評價工業用地利用效率的重要標準,新建、改建、擴建工業項目均要嚴格執行。《控制指標》適用於《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的制造業,以及與《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的制造業對應的戰略性新興產業、先進制造業。《控制指標》覆蓋城鄉,國有土地上的工業項目建設要嚴格執行,集體土地上的工業項目建設可參照執行。

  地方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嚴格依據《控制指標》審核工業項目用地,對不符合《控制指標》要求的工業項目,要按規定核減項目用地面積或不予供地。因安全生產、地形地貌、工藝技術等有特殊要求確需突破《控制指標》的工業項目,地方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根據建設項目節地評價相關要求開展建設項目節地評價論證。《控制指標》發佈前已受理的工業項目,繼續按照受理時的要求執行。各地要結合實際,探索通過增加資金和技術投入等方式提高空間利用效率,總結推廣節地技術和節地模式,提升工業用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

  三、《控制指標》的監管要求

  地方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會同地方產業等相關部門建立《控制指標》聯合實施和監管機制,加強工業用地全周期管理,推動工業用地提質增效。各地在工業用地管理中,要將《控制指標》作為編制項目用地有關法律文書、項目初步設計文件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等的重要依據,將《控制指標》列入建設用地供應方案、出讓公告、用地監管合同等,並約定相關違約責任,依據部門職責監管約定事項履行情況,嚴格追究違約責任,落實處罰整改措施。

  本通知自發佈之日起實施。《國土資源部關於發佈和實施<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的通知》(國土資發〔2008〕2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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