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消息:為優化信托公司跨區域經營模式,促進信托公司改革轉型發展,更好服務實體經濟,中國銀保監會發佈瞭《關於規范信托公司異地部門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通知》回答瞭記者提問。

  一、《通知》出臺的背景是什麼?

  近年來,信托公司為便於全國展業,普遍在住所地以外設置以業務、營銷為主的異地部門,呈現數量多,佈局廣,地域相對集中等特點。監管發現,信托公司異地部門運營主要存在以下問題:一是展業差異化不明顯,同質化競爭嚴重;二是管理半徑拉長,風險識別與控制的有效性降低;三是協調成本高,風險項目處置難度加大。此外,部分信托公司在異地設立管理總部,分散辦公,多頭管理,影響信托公司經營管理質效,亦對金融監管帶來挑戰。為此,銀保監會研究起草《通知》,就信托公司異地部門有關事項予以規范。

  二、《通知》第三條的主要考慮是什麼?信托公司不設異地部門會影響在當地展業嗎?

  《通知》第三條明確信托公司異地部門設置城市與單地設置數量要求。監管發現,異地部門數量多或佈局廣的信托公司,風險等級往往較高。因此,我們對信托公司異地部門設置實施數量限制,引導信托業科學審慎佈局異地部門,將有助於行業風險防范,促進行業改革轉型發展。就有關數量約束要求,我們將視情予以調整。

  信托公司是可全國展業的金融機構。不在異地設置部門,並不影響信托公司異地展業。

  三、《通知》對異地管理總部提出瞭什麼要求?對信托公司現有異地管理總部有什麼影響?

  《通知》明確信托公司不得在住所所在地以外設立異地管理總部。針對信托公司現有異地管理總部問題,我們積極聽取意見,充分考慮設立背景與原因,從金融風險防范角度出發,明確由屬地銀保監局開展監管評估,對確有必要保留的,指導信托公司主動向有關地方黨委和政府報告,明確意見後,原則上可保留一個異地管理總部。

  四、《通知》如何規定有關整改等工作的期限?

  《通知》要求信托公司應於2024年底前完成異地部門整改工作。確有困難的,延長期限不超過1年。對於不予保留的異地管理總部,《通知》要求信托公司制定管理總部回遷方案,於2025年底前實施完成。

  五、《通知》如何規定監管部門的職責?

  《通知》第六條明確屬地銀保監局有關監管職責。主要包括:壓實信托公司主體責任,強化信托公司異地部門設置監管,加強信托公司異地經營行為監測,推動落實地方黨政主要領導負責的重大財政金融風險處置機制等。《通知》第七條明確信托公司異地部門所在地銀保監局積極協助屬地銀保監局開展有關監管工作。對信托公司異地管理總部監管,參照適用前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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