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蔣若靜)近期,北京市衛健委牽頭組織制定瞭《北京市醫療機構預付式消費資金管理辦法(試行)》,並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於7月11日前向市衛健委反饋意見。根據辦法:醫療機構采用預付卡開展經營活動,不得包含概不退款、不補辦、解釋權歸經營者等對患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

  本辦法適用於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采用單用途預付卡開展經營活動的醫療機構。單用途預付卡是指經營者以預收資金方式面向患者發行的,供患者按照約定僅在經營者及其合作范圍內,可以分次兌付商品或者服務的實體憑證或者虛擬憑證。實體憑證包括磁條卡、芯片卡、紙券等載體;虛擬憑證包括密碼、串碼、圖形、生物特征信息及其他約定信息等載體。

  醫療機構應當向患者出具載明下列內容的憑據:雙方名稱或者姓名、聯系方式等;經營者收款賬戶信息、預收金額、支付方式、履約保證措施;兌付商品或者服務項目的內容、地點、數量及兌付計算種類、收費標準、扣費方式;履行期限,以及經營場所自有或者租賃、租期;風險提示;贈送權益的使用范圍、條件及退款的處理方式;變更、中止、終止等情形預收款的處理方式;退款計算方法、渠道、手續費;掛失、補辦、轉讓方式;消費記錄、餘額查詢方式;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

  醫療機構制定的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患者須知等不得包含概不退款、不補辦、解釋權歸經營者等對患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

  預付卡設定有效期限、預收金額較大等對患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醫療機構應當在書面合同中向患者作出風險提示,並保障患者能夠完整、充分地閱覽。不得在公示的收費標準外收取其他費用。

  本市所有發售預付卡的醫療機構,均應按照要求通過“北京市單用途預付卡服務系統”備案,患者可通過該系統查詢已進行預付卡備案醫療機構的相關備案信息。

  患者在購買預付卡之日起7日內未進行醫療服務的,有權要求醫療機構退費,醫療機構應在患者要求退費之日起5日內一次性全額退回預付費。患者因付費獲得贈品或者贈送的服務,應當退回或者支付合理的價款,確實無法按照原渠道退還的,需由患者確認變更退費渠道。

  符合醫療機構未按照約定提供醫療服務的、雙方協商一致的、法律規定可以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等情形之一的,如患者要求退款,醫療機構應當按照約定期限一次性退回預收資金餘額。沒有約定的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應當自患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15日內退回。餘額不足以兌付單次最低消費項目的,依照本條前款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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