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消息: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消息,6月13日,山西省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中國儲備糧管理集團有限公司原黨組成員、副總經理徐寶義受賄、國有公司人員失職、內幕交易案,對被告人徐寶義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三十萬元;以國有公司人員失職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以內幕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三十萬一千元。對徐寶義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6年至2021年,被告人徐寶義利用擔任黑龍江省大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企業上市辦公室副主任,甘肅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助理,甘肅省國有資產經營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中國供銷集團有限公司總經理助理、黨委委員、副總經理,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後更名為中國儲備糧管理集團有限公司)黨組成員、副總經理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承攬、企業經營、工程款支付及工作安排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379.9489萬元。2014年2月至9月,徐寶義擔任中國供銷石油有限公司董事長、法定代表人期間,嚴重不負責任,違規開展名為化肥購銷、實為資金借貸的貿易性融資,造成國有公司損失1.01億餘元,致使國傢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2015年,徐寶義非法獲取證券交易內幕信息,在該信息尚未公開前,明示他人買賣該證券,其中買入證券成交額共計4678萬餘元,情節特別嚴重。

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徐寶義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國有公司人員失職罪、內幕交易罪。鑒於其受賄276萬元系未遂;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受賄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或者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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