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強奸、猥褻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
最高法相關負責人表示,在侵害未成年人權益的各類問題中,強奸、猥褻等性侵害犯罪嚴重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嚴重踐踏法律紅線和倫理底線,人民群眾深惡痛絕,社會反映強烈。同時,由於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情況復雜,刑法對部分犯罪加重處罰情節采取瞭相對概括的規定方式,需要總結實踐經驗,進一步加以明確。針對此類犯罪近年來出現的新情況、新變化,2021年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對相關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作出重要修改,對這些新修訂條款如何具體適用,也需要明確。正是在這一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自2021年以來,會同最高人民檢察院深入調研,多次召開座談會,聽取法律、兒童醫學、心理學領域專傢,婦聯、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代表,法院、檢察院等司法實務部門同志意見建議,在廣泛征求意見、反復研究論證基礎上,制定本《解釋》。
一是堅持依法從嚴懲處。《解釋》堅持嚴字當頭,聚焦打擊鋒芒,彰顯從嚴懲處司法理念,進一步明確瞭相關犯罪的入罪條件和從重、加重處罰情節認定標準。例如,明確利用網絡實施的猥褻行為的入罪條件;明確列舉對奸淫幼女、強奸未成年人適用較重的從重處罰幅度的多項情形;明確強奸、猥褻“情節惡劣”“造成被害人傷害”等多項加重處罰情形;明確對此類犯罪嚴格控制緩刑適用,以及依法適用禁止令、從業禁止。這對於進一步統一法律適用標準、加大懲處力度,具有重要指導意義。
二是堅持罪責刑相適應。刑法規定,奸淫幼女的應當從重處罰,法定刑是三至十年有期徒刑,情節惡劣的加重處罰,法定刑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對猥褻兒童罪,則規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猥褻手段惡劣,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要加重處罰,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對於如何認定情節惡劣、手段惡劣,刑法規定相對概括。《解釋》綜合考慮不同情形下犯罪的主體、對象、地點、手段、危害後果等因素,對相關從重、加重處罰條款作瞭進一步明確和細化,確保罪責刑相適應、罰當其罪、刑足制罪。
三是堅持特殊、優先保護。《解釋》堅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充分考慮未成年人身心發育不成熟等特點,充分考慮強奸、猥褻犯罪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的巨大傷害,落實對未成年人的特殊、優先保護原則。例如,刑法規定,強奸婦女致其重傷、死亡的,加重處罰;《解釋》規定,奸淫幼女致其輕傷或者感染嚴重性病的,就應當認定為“造成幼女傷害”,予以加重處罰,不要求達到重傷。
《解釋》共十六條,主要包括六個方面的內容。
一是明確奸淫幼女適用較重從重處罰幅度的情形。《解釋》第一條針對刑法規定的“奸淫幼女從重處罰”,列舉瞭六項應當適用“較重的從重處罰幅度”的情形,包括采用暴力、脅迫等手段實施奸淫的,侵入住宅、學生集體宿舍實施奸淫的,等等。《解釋》還明確,強奸、猥褻未成年人的成年被告人認罪認罰,應當從嚴把握是否從寬處罰及從寬幅度。
二是明確強奸未成年女性和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認定標準。《解釋》第二條對刑法規定的“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情節如何適用,列舉瞭七項加重處罰情形。例如,非法拘禁或者利用毒品誘騙、控制被害人的,屬於“情節惡劣”,應當加重處罰。《解釋》第三條對刑法規定的“奸淫造成幼女傷害”加重處罰情節,作瞭細化,進一步彰顯從嚴懲處。
三是明確負有照護職責人員性侵罪的加重處罰情節。《解釋》第五條從犯罪時間、人數、手段、後果等方面,明確瞭刑法新增的負有照護職責人員性侵罪“情節惡劣”、應當加重處罰的認定標準。《解釋》第六條還規定,對未成年女性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利用優勢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無援的境地,迫使被害人與其發生性關系的,以法定刑較重的強奸罪定罪處罰,以依法、準確、有力懲處犯罪。
四是明確猥褻兒童罪加重處罰情節。《解釋》第七條、第八條分別針對刑法新增的猥褻“造成兒童傷害或者其他嚴重後果”,以及“猥褻手段惡劣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兩項加重處罰情節,作瞭進一步細化規定。例如,明確猥褻致使兒童輕傷、自殘的,或者對猥褻過程制作視頻,以此脅迫對被害人實施猥褻的,應當加重處罰。
五是明確一些特殊情形的法律適用標準。《解釋》第九條對脅迫、誘騙未成年人進行網絡裸聊、向未成年人索要裸照、視頻等特殊猥褻行為,明確以猥褻兒童罪或者強制猥褻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六是對強奸、猥褻未成年人案件中支持被害人醫療費的范圍予以明確。《解釋》第十四條規定瞭此類案件造成人身損害的賠償范圍,並將根據鑒定意見、醫療診斷書等證明需要進行精神心理治療和康復所需的相關費用,規定為人民法院可依法予以支持的合理費用,彰顯對未成年人的特殊關愛、優先保護,幫助未成年人早日康復、順利回歸正常生活。
(總臺央視記者 李可婧 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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