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北京5月15日電(記者楊召奎)記者今天從自然資源部獲悉,為進一步優化礦產資源領域營商環境,服務新一輪找礦突破戰略行動,增強能源資源保障能力,該部近日印發《關於進一步完善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登記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在原有礦業權登記管理政策基礎上,放寬在礦業權轉讓等方面的限制,精簡審批登記環節和申請要件的條件。

  礦產資源是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物質基礎,礦產資源勘查開發事關國計民生和國傢安全。為進一步搞活礦業權二級市場,鼓勵社會資本投入礦產資源勘查開采,《通知》取消瞭以招標拍賣掛牌等市場競爭方式取得的探礦權轉讓年限限制。將協議出讓取得的礦業權轉讓限制年限由10年調整為5年。同時,對勘查開采主體有特殊資質要求的礦種,在符合要求的申請人之間轉讓變更不受5年限制。

  《通知》對探礦權轉采礦權管理進行瞭完善:一是規定探礦權轉采礦權無須註銷原探礦權。《通知》將原來采礦權新立登記時註銷相關探礦權的要求,修改為可變更縮減探礦權面積,允許轉采礦權後剩餘部分繼續勘查。二是簡化探礦權轉采礦權程序。將原來先劃定礦區范圍、後申請采礦權新立登記兩次審批,合並、簡化為直接申請新立登記一次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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