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浙江紹興警方破獲瞭一起令人瞠目結舌的“套路貸”案件。26歲的張女士沉迷網賭,初次向對方借款5000元,5日後償還,每天利息300元,合計利息1500元提前扣除,實際到手僅3500元。5天期的首筆借款很快到期,沉迷網賭的張女士無力償還,便又向對方提出以相同形式借款。對方向張女士推薦所謂“過橋借款”,即借款1萬元,到手隻有5000元,並且要求當日借、次日還,24小時還款1萬元。第二次“過橋借款”時,對方要求張女士發送手持身份證的借款視頻及裸照,方能成功借款。
就這樣,張女士一步步陷入對方的“套路”中,4個月時間裡,其所簽借條高達550萬元,扣除“砍頭息”實際到手200多萬元,這筆錢也主要用於填補最初借款5000元產生的“巨洞”。
正如張女士的遭遇所示,“套路貸”披著民間借貸的外衣,實際卻誘使或迫使被害人形成不合理的債權債務,非法占有被害人財物。從法律上講,“套路貸”根本得不到司法支持。最高法的司法解釋明確,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即高利貸本金及法定利息受法律保護,超過法定的高額利息部分不受法律保護。據計算,張女士借款的年化利率超過2000%,已到瞭出奇離譜的地步,足見有關違法團夥之猖狂。
其實,針對“套路貸”犯罪,立法、司法不乏舉措。比如,民法典明確規定,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傢有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於2018年1月出臺《關於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幹問題的指導意見》,對“套路貸”犯罪的認定和處理作出初步規定。在全國掃黑辦的統籌協調下,2019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會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制定印發瞭《關於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若幹問題的意見》,進一步明確瞭“套路貸”與民間借貸的區別等。近年來,各地持續開展針對“套路貸”的專項行動,一批犯罪團夥被打掉,不法分子受到法律嚴懲。
令人遺憾的是,“套路貸”並未就此煙消雲散。在以前案例裡,有受害者被誘使借款800元,最後失去瞭一套別墅;有的受害者借1200元,一年後“滾出”高達190萬元的債務;有的不法團夥向全國7.4萬餘名受害人實施詐騙,多次組織實施敲詐勒索、催收非法債務等違法犯罪行為,造成多人離婚離職甚至自殺。如此種種,不一而足。
在治理“套路貸”的過程中,有關職能部門應加強對公眾的警示教育,曝光不法分子的詐騙手段,引起人們的高度警覺。不僅如此,還應教育公眾知曉,一旦遇到“套路”上當受騙,如何通過報警、訴訟等維權渠道,依法挽回損失。當然,從根子上看,要遏制“套路貸”,還是要著力打擊犯罪團夥。各種貸款推銷電話,電腦手機彈出的廣告窗口,微信好友的添加請求,公交站牌、小區墻壁上的小廣告,都可能傳成為“套路貸”的陷阱。對於這些“蛛絲馬跡”,有關部門應當將其納入治理范圍,深挖背後的不法分子和違法團夥,疏浚滋生亂象的源頭。
歐陽晨雨 來源: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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