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女性中經歷未婚生育的比例有多高?未婚生育的原因是什麼?未婚生育對初婚有什麼影響?近期發表的一項社科研究圍繞這些問題進行瞭探究。

該研究今年3月發表於北大核心期刊《人口學刊》,題為《中國女性未婚生育現狀及其婚姻進度效應》,作者為中國人民大學人口與發展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金光照及該中心教授翟振武。

該研究基於2017年全國生育狀況抽樣調查(CFS2017)數據分析中國1980年以後出生女性的未婚生育現狀,結果表明約6.5%的女性曾經歷未婚生育事件,其中超過九成的未婚初育是計劃內懷孕的結果。婚姻登記制度對婚齡的限制、傳統事實婚姻慣習、男孩偏好、多孩偏好等因素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瞭中國女性的未婚生育。

作者指出,未婚生育狀況中國與西方國傢產生瞭明顯的分野,西方國傢的未婚生育水平更高並且對婚姻造成瞭推遲效應,但在中國,“育”和“婚”尚未出現明顯“脫鉤”,先育往往緊隨著後婚。不過隨著經濟社會繼續發展、傳統與現代深入磨合,婚姻和生育之間的綁帶是否會一直保持緊密仍未可知。

1980年後出生的中國女性中約有6.52%經歷過未婚生育

該文顯示,非婚生育已逐漸成為西方國傢生育的重要來源,會對婚姻的形成、維持和解體造成影響,使婚姻、傢庭和代際的關系更加復雜化,給社會治理帶來一系列的挑戰。在未婚同居蔓延的背景下,未婚生育逐漸引起學者們的關註,但國內僅有少數文獻對全國層面的未婚生育現狀進行瞭定量研究。

該文采用原國傢衛生計生委組織開展的2017年全國生育狀況抽樣調查(CFS2017)數據開展相關分析,這項調查的目標總體是2017年7月1日零時居住中國31個省(區、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范圍內的15-60歲中國籍女性人口(不包括香港、澳門、臺灣)。

該文將研究對象聚焦1980年以後出生的女性,她們自出生以來經歷瞭改革開放的浪潮,在經濟、社會、文化各方面的經歷與此前出生的女性可能存在系統差異,便於研究者考察婚育關系轉變是否在中國已發生。

該研究將某次懷孕結束時間早於初婚時間且懷孕結果為活產的女性識別為經歷過未婚生育的女性。最終符合研究設計的合計樣本量為89412。

研究顯示,根據CFS2017數據,截至2017年,1980年以後出生的女性中有約6.52%經歷瞭未婚生育,其中91.28%的未婚生育女性的初育是由計劃內的懷孕帶來的。

該文嘗試用某一年活產中非婚生育的比例(簡稱非婚生育比例)側面反映中外女性未婚生育水平的差異。

OECD(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傢庭數據庫數據顯示:2010年以來美國的非婚生育比例始終維持在40%左右,挪 威、丹麥等北歐國傢始終保持在50%以上,智利和冰島甚至高達70%左右,而CFS2017統計的中國的未婚生育比例從2010年的10.4%下降到2016年的4.3%。中國的未婚生育比例相較於部分西方發達國傢處於較低水平。

該文擬根據相關數據和文獻嘗試性地揭示未婚生育的原因,分析主要集中於以下三個方面。

首先,作者提出,婚姻登記制度對婚齡的限制是導致未婚生育的重要因素。1980年修改的《婚姻法》規定男女兩性的法定婚齡分別為22周歲和20周歲,如果夫妻雙方未達法定婚齡則無法通過婚姻登記領取結婚證。部分少數民族地區有所放寬。(註:《婚姻法》在2021年1月1日被廢止,婚姻傢庭相關內容被納入《民法典》,但由於該文樣本的婚育行為均發生在2017年及之前,因此本文仍采用《婚姻法》的相關表述。)

CFS2017數據顯示8.49%的未婚生育女性在18歲之前發生初次生育行為,35.23%的未婚生育女性在20歲之前發生初次生育行為。這部分女性可能在18周歲或20周歲之前發生瞭懷孕事件,但由於未達法定婚齡,所以她們無法在懷孕期間登記結婚,導致瞭未婚生育的發生。

表1. 未婚生育女性累計未婚比例變化(%)。論文附圖

表1展示瞭以15歲作為初婚風險年齡起點,未婚生育女性的累計未婚比例變化,可以發現 18歲之前未婚生育女性始終保持較高的未婚比例,18歲以後未婚比例有小幅下降,20歲之後則出現明顯的下降趨勢,因此婚齡限制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導致未婚生育的發生。

其次,作者提出,未婚生育發生的另一個重要因素是傳統觀念帶來的事實婚姻的存在。CFS2017數據顯示9.26%的農村1980年以後出生的女性經歷過未婚生育,而這一比例在城市女性中為4.08%,農村女性比例明顯高於城市(卡方檢驗顯著),這說明部分未婚生育可能是由事實婚姻慣習造成的,是中國現代化過程中法理秩序與禮治秩序錯位的結果。

此外,作者認為,計劃生育的實施也可能對女性未婚生育造成影響。由於計劃生育政策對配偶雙方生育的數量限做出規定,配偶雙方無法確定能否在婚內生育男孩,因而可能出現為瞭能夠順利傳宗接代而根據生育結果再決定是否結婚的現象。

同時,部分傢庭仍存在多孩偏好或者一男一女的子女性別結構偏好,而未婚女青年較少受到計劃生育部門的管轄和服務,因此可能導致部分青年決定通過婚前生育來實現多生多育。

未婚生育會促進女性走入初婚

未婚生育會對女性初婚造成怎樣的影響?

對此,該研究首先利用Kaplan-Meier方法描繪初婚事件的顯現過程。其次,采用離散時間 Logit模型來實證分析未婚生育對女性初婚風險的影響。

在研究設計上,作者認為,相較於無未婚生育的女性,有未婚生育的女性可能受個人特征影響,本身就傾向於早婚或者晚婚,即存在選擇性偏差,這對於考察未婚生育事件對初婚風險的“凈效應”存在幹擾,因此該研究采用傾向值分析方法來識別和控制這種選擇性偏差。研究選擇瞭出生隊列、受教育程度、民族、兄弟姐妹數、所在區域和城鄉居住地作為協變量進行傾向值匹配。

圖1.分未婚生育狀況的初婚Kaplan-Meier生存曲線。論文附圖

利用Kaplan-Meier方法的分析結果顯示,如圖1(a)所示,進入初婚風險期後,在絕大多數年齡上,經歷過婚前生育女性的未婚比例均低於沒有經歷婚前生育的女性。如圖1(b)所示,匹配後樣本的Kaplan-Meier生存函數圖也顯示未婚生育女性在各年齡上的未婚比例均低於無未婚生育女性。

研究利用離散時間風險模型進行分析,模型1包含瞭傾向值匹配前的樣本,根據模型1可以發現在控制其他變量之後,未婚生育顯著促進瞭女性的初婚,使女性初婚發生比增加瞭56.05%;模型2對傾向值匹配後樣本進行瞭回歸分析,發現未婚生育對初婚風險的促進作用依舊顯著,未婚生育使女性初婚發生比增加瞭57.46%。

整體上來看中國1980年以後出生女性的未婚生育事件對其初婚風險的影響主要表現出一種促進作用。作者提出,這種促進效應可能是由社會制度因素和個體觀念因素共同造成的。

首先,制度因素會帶來未婚生育的婚姻促進效應。一方面,婚姻登記的婚齡限制導致部分具有傳統婚姻偏好的未婚生育女性在達到法定婚齡之後“迫不及待”地進入婚姻。另一方面,在同居制度尚不完善的情況下,婚姻權利隻保留在法律婚姻之中,未婚父母如若決定共同撫養子女,那麼出於生活的考慮可能選擇進入法律婚姻。

其次,子女中心主義和合法性訴求也會促使女性在未婚生育後結婚。當前中國傢庭文化中仍以子女中心主義為主,父母對子女的權益保護十分重視。而非婚生育在中國仍帶有一定的“非法”標簽,未婚父母可能為瞭給予子女合法的傢庭地位和傢庭環境而選擇進入法律婚姻。

最後,制度因素和子女中心主義的互動也使未婚生育對婚姻起到促進作用。在我國,戶口是個人享受公權利和私權利的前提,沒有戶口的個體在中國將會“寸步難行”。2015年12月 31日國務院辦公廳下發的《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的意見》在一定程度上簡化瞭未婚生育子女落戶的程序。但在此之前,非婚生育子女的落戶需要提供父母雙方的身份證、結婚證、準生證、出生醫學證明、戶口簿以及繳清社會撫養費證明等。

此外,研究還通過分出生時段分析,考察瞭未婚生育的婚姻進度效應是否隨著社會變遷發生瞭轉變。

分析結果顯示:1980-1984年出生隊列女性的未婚生育對初婚造成推遲作用,1985-1989年和1990年及以後的出生隊列女性的未婚生育對初婚起到促進作用,且後者的促進作用更強。

作者認為,其原因可能在於,較早出生隊列的女性可能意識不到自身的事實婚姻在法律層面上其實是“不合法的”,或者她們可能更習慣於這種不具婚姻效力的事實婚姻。而隨著社會發展,戶口對生活的影響越來越大,結婚證明也與越來越多的個體權利相關聯,年輕隊列女性及其配偶更可能決定在未婚生育之後結婚。這種變化反映出傳統觀念和行為與現代化發展之間的相互角力與磨合。

中國“育”和“婚”尚未脫鉤,與西方國傢差異明顯

該研究還考察瞭不同年齡段女性經歷未婚生育的狀況。

圖2.分出生隊列和城鄉的未婚生育女性占比。論文附圖

註:樣本量為89 412。

圖2顯示隨著出生隊列的推遲,整體女性中經歷未婚生育的比例呈現先升後降的態勢,從 1980年出生隊列的8.33%波動上升至1989年出生隊列的9.87%,隨後出現下降。

作者分析道,在社會變遷過程中,各經濟社會要素的發展變化會對女性未婚生育造成影響,這種影響有正有負。

一方面,20世紀80年代以來日漸活躍的人口流動為女性未婚生育的增加提供瞭可能。流動人口在流動過程中,與流出地人們的接觸減少,在流入地的人際關系相對割裂,並且受到的社會監管相對寬松,因此傳統的輿論監督和社會規范對其個人私生活的約束能力減弱,個人的情感和私生活乃至生育行為均處於隱秘狀態,這在一定程度上會導致未婚生育。

此外,長期在外流動可能減弱流動人口對於回戶籍地領證結婚的積極性,他們發生未婚生育的可能性有所增加。

另一方面,婚姻登記的推行、性別平等意識增強、孩子數量需求下降以及女性初育年齡推遲都會促使女性未婚生育減少。

作者進一步分析道,分城鄉的情況能夠在一定程度上解釋上述機制。如圖2所示,1980-1991年出生的農村女性發生未婚生育的比例隨隊列推移(出生年份推遲)呈現一定的上升,而相應隊列的城市女性發生未婚生育的比例則保持相對穩定甚至有所下降。因此整體水平上女性發生未婚生育比例的增加主要來自農村女性未婚生育發生比例的增加,這是因為這批隊列的農村人口經歷瞭更加劇烈的人口流動。

90後的農村女性和城市女性發生未婚生育的比例隨隊列推移(出生年份推遲)均呈現下降且城市下降更早,這說明相關抑制未婚生育增加的因素正在逐漸發力,且由於抑制因素更容易在城市取得成效,因此城市女性發生未婚生育比例的下降早於農村女性。

整體趨勢來看,作者認為,中國的未婚生育並未像西方國傢那樣隨著社會變遷呈現明顯的增長,反而呈現下降態勢。中國女性經歷未婚生育比例的波動主要是現代化進程中國傢治理體系和傳統文化習俗相互沖突、彼此磨合的結果。

相對於中國,西方國傢的未婚生育水平更高並且對婚姻造成瞭推遲效應。這種差異是對中國和西方國傢之間社會制度與文化規范差異的映射。

在社會制度方面,許多西方國傢中同居等親密伴侶關系已經得到瞭法律和社會的廣泛認可,非婚生育子女的合法權益能夠得到保障,其與婚內生育均被視為生育的正常形式。同時,完善的生育支持體系(包括生育津貼、公共托幼服務等)使國傢和撫養人共同分擔育兒責任,減輕瞭父母的養育負擔。

中國的社會環境和制度環境與之不同。中國對合法婚姻之外的生育的接受度仍較低,雖然部分未婚生育是由不具備法律效力的事實婚姻所致,但對於事實婚姻的雙方而言,他們的婚姻是經過周圍親屬社會網絡見證的,因此他們主觀上認為自己的生育是“合法”的。

作者認為,中國的“育”和“婚”並未出現明顯脫鉤。但是隨著經濟社會繼續發展、傳統與現代深入磨合,婚姻和生育之間的綁帶是否會一直保持緊密仍未可知。

作者特別指出,近些年來,隨著國傢逐漸取消生育限制、廢止社會撫養費和取消結婚對生育津貼領取的限制,以及部分省份取消結婚對生育登記的限制,社會制度層面對婚姻與生育的捆綁已逐漸放寬,這可能會對未來未婚生育的走勢及其婚姻進度效應產生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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