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支持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这是国家层面第一个托育服务价格政策文件,旨在通过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推动扩大普惠托育服务供给,有效减轻人民群众托育整体负担,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托育需求。
《通知》明确,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是指接受政府支持,面向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照护服务的托育服务机构。具体包括各类公办托育服务机构,接受场地费用减免、建设运营补贴等政府支持的各类社会力量举办的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
《通知》指出,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收费包括基本服务费和其他服务费。其中,基本服务费包括保育费、住宿费(仅限寄宿制);其他服务费指在基本服务费外,服务机构收取或代收的伙食费、材料费等其他费用。公办托育服务机构要坚持非营利性原则,基本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其他服务费收费标准原则上由服务机构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合理确定,地方认为确有必要的,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可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社会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基本服务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可由地级及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明确收费标准参考区间,引导服务机构与政府以合同约定的方式合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或参照公办托育服务机构基本服务费管理方式,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其他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通知》明确,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收费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等部门分别参照当地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行管理,收费标准可参考幼儿园收费标准、根据成本差异等情况合理确定。其他类型托育服务机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托育服务机构自主决定。
《通知》要求,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推动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建立基本服务费和其他服务费目录清单。目录清单应包含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收费依据等。目录清单之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未按规定公示或公示内容与政策不符的,不得收费。同时,各地要完善收费政策评估优化机制,加强托育服务价格监测,定期评估政策实施情况,及时调整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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