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全国首例单身女性冻卵案”迎来了终审判决。二审法院最终裁定:徐某上诉请求缺乏依据,依法予以驳回;同时确认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无误,故维持原判。
案例回顾
该案源于2019年,徐某在北京某妇产医院进行身体检查,并要求冻卵,但该妇产医院以徐某为单身女性为由拒绝。徐某认为,该院拒绝为其提供冻卵服务侵犯了其一般人格权中的生育权,违反了妇女权益保障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关于消除对妇女一切歧视的规定,侵犯了其正当行使生育自主决定权和生育方式选择权,医院不应该以其暂时处于单身状态为理由剥夺其生育权利。徐某起诉要求,该医院停止对其一般人格权的侵害并提供冻卵服务。
法院裁判
二审法院判决认为: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的法定权利。本案中,徐某主张侵权之诉,主张其人格权受到医院的损害,具体而言为生育权、人格尊严及身体权受到损害。
在侵权法律关系中,判断是否构成侵权,应从损害后果、行为违法性、行为违法性与损害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等四个方面进行考量,缺一不可。一审法院以医院拒绝为徐某提供冻卵服务这一不作为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为由,认定不构成侵权。二审认为,一审法院的裁判理由具备法律依据,并无不当。
裁判理由
卵子冷冻属于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范畴,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重要内容之一,虽不作为一项单独的医疗服务项目进行审批,但实施亦必须符合国家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基本标准和基本原则。本案中,徐某以“将来需要生育”为目的要求某妇产医院为其进行冻卵,不符合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目的、适应证与禁忌证等技术规范和伦理原则。因此,单独的冻卵并非经合法登记、许可的诊疗项目,目前开展这类医疗服务既违反了医疗临床诊疗规范以及部门规章,也违反了医疗卫生法律、行政法规。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不论是医疗机构,还是医疗卫生人员在开展医疗活动时,均应遵循医疗法律、法规、规章、临床诊疗规范、各类操作规范和医学伦理,不得开展禁止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如有违反,医疗卫生人员有可能受到相应处罚。因此,根据现行医疗法律、法规、规章、诊疗规范等,医院拒绝为徐某冻卵的行为,不构成对徐某侵权。
在有明确法律、法规、规章、诊疗规范作为依据,且国家有关部门目前对于非法开展人类辅助生殖采取禁止和打击态度的情况下,徐某要求某妇产医院违规为其冻卵,并在被拒绝后提起侵权之诉,其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应得到支持。
生育政策,包括人类辅助生殖等具体政策、规范的制定及修改,属于国家有关部门的职责范围。《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属于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定的规章、诊疗规范、技术规范,也有医疗伦理的内容,其政策性、规范性、技术性、伦理性均较强,在目前尚未修订的情况下,医疗机构予以遵循,符合法律规定和一般认知。
随着我国生育政策的进一步调整,相关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诊疗规范、医学伦理规范等也可能作出调整。待条件具备后,徐某与相关医疗机构可另行解决相应争议。
综上所述,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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