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进一步加强中药标准管理,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中药标准管理体系,推动中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日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中药标准管理专门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将药品标准管理的通用性要求与中药产品自身特点相结合,对中药标准研究制定的基本原则、各类中药质量标准具体要求、标准修订、实施等进行规定,明确了责任主体,规范了关键流程。

《规定》包括总则、基本要求、中药材标准、中药饮片标准、中药配方颗粒标准与中药提取物标准、中成药标准、中药标准修订、程序与实施、附则等9章62条,适用于中药材、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中药提取物、中成药等的国家药品标准、药品注册标准和省级中药标准的管理。

《规定》要求,中药标准管理工作要坚持传承与创新并重,遵循中医药理论,尊重传统经验,体现中药特点,鼓励新技术和新方法在中药标准中应用,支持采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持续提高中药质量可控性。中药材、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中药提取物、中成药等的药品标准在质量控制理念、技术要求、生产质量管理等方面应当保持协调,注重彼此之间内在质量的关联性。

《规定》明确,根据中药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以下情形可优先制定中药国家药品标准:体现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的品种;《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或者《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收载的品种;其他需要优先制定国家药品标准的品种。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中药国家药品标准收载品种实施情况及时调整各省级中药标准目录,废止同品种的省级中药标准。

按照中药材、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与中药提取物、中成药的分类,《规定》设立专门章节,分别明确标准研究和制定所关注的重点和标准管理具体要求。

为进一步优化中药标准形成机制,《规定》引入竞争机制,对中药国家标准制修订实施课题管理,各相关单位可公开申报,择优确定标准课题承担单位。全面深化公开机制,强调标准提高课题立项信息、起草单位、样品信息、研究草案甚至审核专家及审核意见的对外公开,确保标准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同时进一步强化鼓励机制。将企业和社会第三方直接申请修订中药国家标准纳入药品标准形成机制。

《规定》指出,涉及药品安全或者公共卫生等重大突发事件以及用于重大疾病、新发突发传染病、罕见病防治、儿童用药等情形的中药国家药品标准,应当按照国家药品标准快速制定和修订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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