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月 10 日,南通大学附属医院门诊部在其公众号发布了一则《患者 B 超检查时偷偷录像被医院发现制止和终止检查,诉至法院被判败诉!》的医疗法律案例。

01 事情经过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2 年 4 月 11 日,原告到被告医院的门诊处预约甲状腺 B 超检查并已交费,在原告接受 B 超检查过程中,原告使用手机全程拍摄自己的 B 超检查过程被被告的医务人员发现,经劝阻未果,遂中止检查。

02 诉讼请求

原告认为被告不能因为原告用手机拍摄 B 超检查过程就拒绝履行诊疗义务,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遂诉至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重新履行甲状腺 B 超的诊疗义务。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 2022 年 4 月 12 日预约医院门诊甲状腺的 B 超检查,检查到一半时,医务人员发现原告在录像告知原告不允许录像,这是侵犯医务人员的隐私,原告解释为只是录制屏幕和背影,发给自己熟悉的医生看,医务人员停止了检查,并要求原告下台。

原告到门诊投诉办公室后告知原告可以继续检查了,到 B 超室检查时又被告知不同意录像,医务人员告知原告会有检查报告单,但操作过程不能录像,原告认为其有权复制自己的影像资料,原告享有知情权,被告仍不同意履行合同义务。

原告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等规定,患者享有基本的医疗卫生服务权利,还享有复制权,被告未按约定全面履行自己义务,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

03 辩方观点

被告辩称,双方成立医疗服务合同,原告在接受检查过程中未经医生同意私自录像,未遵守医院诊疗秩序,干扰医生的正常执业活动,对被告的正常医疗活动造成影响,被告终止对原告提供 B 超检查诊疗服务,具有正当理由。

04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原告到被告处就诊,原告支付检查费,被告提供 B 超检查医疗服务,双方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本案关键审查被告在履行诊疗服务过程中,原告未经被告同意使用手机拍摄 B 超检查全过程,是否属于原告所称的行使知情权的范畴。

1. 原告要求对其 B 超检查全过程进行录像摄制,不是医疗服务合同所约定的义务。

2.B 超检查室具有一定的私密性,医务人员有权拒绝录像拍摄

3. 权利与义务是相对的,患者享有知情同意权不能超出合理限度。

丁香评论员 @看显微镜的猫 表示“患者享有「复制权」指的是报告、获得医疗机构允许的检查过程影像,而非自行摄制的影像”,还有站友发表评论称“我只能说,这次法院判的漂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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