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二十大報告提出,要提高全社會文明程度。為貫徹落實黨中央有關工作部署,最高人民法院主動擔當作為,積極能動司法,助推移風易俗、高額彩禮專項治理工作。此次發佈的涉彩禮糾紛司法解釋,在尊重各地域風俗習慣基礎上,將人民群眾普遍認可的各項要素提煉出來予以規范,能夠讓人民群眾更清晰地瞭解相關行為的後果,也有助於這類糾紛的解決。
彩禮的歷史有幾千年瞭,是中國婚嫁方面的傳統習俗,日常生活中,人民群眾對此並不陌生。近年來,彩禮數額越來越高,農村很多有兒子的傢庭負擔沉重。父母多年積蓄作為彩禮給付後,無非是希望子女婚姻能夠長長久久、幸福美滿。但現在婚姻不穩定,有些甚至半年、一年就離婚瞭,這時候要是彩禮一點都不返還,對男方傢庭是雪上加霜,甚至造成返貧。最高人民法院涉彩禮的司法解釋問題意識鮮明,確立的規則是符合實際情況的。
從我瞭解的情況看,近年來農村因為彩禮返還問題產生的糾紛比較多,雙方矛盾沖突激烈。在一般人看來,對婚姻除瞭關註是否辦理登記外,還尤其看重是否共同生活、生活時間長短、是否孕育子女等。司法解釋關註到瞭上述實際情況,這是實事求是的態度。另外,彩禮如果已經由雙方在共同生活中消費瞭,那也不應該再由女方返還。這個司法解釋並沒有機械地規定特別細的標準,比如一年還是兩年,我認為是對的,因為現實生活太復雜瞭,每個傢庭情況也不一樣,司法解釋規定要考慮彩禮數額、共同生活及孕育情況、雙方過錯等事實,可以較為全面地覆蓋日常的婚姻傢庭生活場景。
現實生活中,男女雙方在交往接觸期間一般會互送禮物,如果最後雙方分手,對於這些財物是不是能要回來,也是人民群眾比較關心的。司法解釋也註意到瞭這個問題。我認為是合適的,不能說雙方戀愛交往期間送的一些表達感情的禮物在分手後都應當返還,這樣對當事人也是不好的引導。司法解釋明確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一方給付財物的目的,綜合考慮雙方當地習俗、給付的時間和方式、財物價值、給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實,認定彩禮范圍,並對屬於一般贈與的情形進行列舉,排除瞭不屬於彩禮的幾種情況,為公眾提供瞭合理期待。
在中國傳統習俗中,兒女的婚姻一般由父母操辦,給付和接受彩禮往往也有雙方父母參與其中。如果雙方發生糾紛,父母是否需要參加,司法解釋也分不同情況作出瞭規定。實踐中情況確實比較復雜,有的是女方傢接收彩禮後用一部分或者全部都作為嫁妝返還給瞭男方或者小傢庭,有的可能女方父母自己使用瞭。另一方面,年輕人一般沒有太多積蓄,都是父母用共同財產給付彩禮,所以,父母也是有一定權利的。
涉彩禮糾紛專項司法解釋的出臺填補瞭當前法律制度對涉彩禮糾紛的規定與現實生活需求間的空白地帶,有利於統一法律適用。同時,該規定的出臺也回應瞭人民群眾對彩禮特別是高額彩禮所引發的爭論、糾紛的關切,為人民法院更好地融入基層社會治理,以司法審判助推社會文明建設,推動提升移風易俗、高額彩禮專項治理效果提供瞭有力的司法服務和保障。
來源:人民法院新聞傳媒總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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