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大數據管理局近日印發《海南省數據產品超市數據產品確權登記實施細則(暫行)》(以下簡稱《實施細則》),這是全國首部明確開展數據產品所有權確權登記的政策文件,率先探索確定數據產品所有權,從根子上解決數據產品後續資產化、資本化應用,促進數據資源開發利用。
《實施細則》共分為總則、確權登記申請、受理與審查、公示與發證、變更與註銷、確權登記的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八個章節共30條。
全文
如下
海南省數據產品超市數據產品
確權登記實施細則(暫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省數據產品確權登記管理行為,維護數據要素參與主體的合法權益,促進數據要素高效開發生產流通交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和《海南省大數據開發應用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海南省數據產品確權規則(暫行)》,結合海南省數據產品超市運營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相關術語含義如下:
(一)數據產品,是指經過加工處理後可計量的、具有經濟社會價值的數據集、數據接口、數據指標、數據報告、數據模型算法、數據應用、數據服務等可流通的標的物。
(二)申請對象,是指享有數據產品相關權益,並向確權登記機構發起申請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
(三)數據產品的所有權,是指申請對象對擁有的數據產品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處分的權利。
(四)數據產品確權登記,是指對申請對象擁有的數據產品所有權進行登記的行為。
第三條 申請對象利用海南省數據產品超市所提供的數據資源,通過實質性加工和創新性勞動形成並在海南省數據產品超市內上架應用服務或流通交易的數據產品的確權登記;或申請對象利用自有數據資源所加工形成的數據產品,根據自身情況自願進行數據產品確權登記,適用本細則。
第四條 數據產品確權登記應當遵循依法合規、自願有償、安全高效、促進流通、公開透明、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海南省大數據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大數據管理局”)統籌本省行政區域內數據產品確權登記管理工作,授權海南省數據產品超市運營者(以下簡稱“數據產品超市運營者”)實施海南省數據產品確權登記的相關工作,有權對確權登記全流程進行監管。
數據產品超市運營者為海南省數據產品確權登記的實施方,負責受理數據產品確權登記工作和組織內部人員對申請材料開展技術性審查,並組織具備審核資質的第三方確權登記服務機構對登記申請開展合規性審查。
第三方確權登記服務機構,是指受數據產品超市運營者委托,秉持中立、客觀的原則,對數據產品的真實性、安全性、合規性等多方面開展合規性審查,出具相應合規性評估意見書的機構,並對出具的意見書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章 確權登記申請
第六條 數據產品確權登記流程為申請、受理、審查、公示和發證,申請對象可自行或委托代理機構在數據產品超市運營者提供的平臺發起數據產品確權登記申請。
第七條 申請對象在提出申請時,應向數據產品超市運營者說明本次申請確權登記的數據產品是否為首次登記,若已在其他登記機構辦理過相關業務,須向數據產品超市運營者說明並提供已在其他登記機構辦理時的證明材料,避免登記內容沖突。
第八條 申請對象發起數據產品確權登記申請,應當提交的材料包括但不限於:
(一)申請對象主體資格證明材料;
(二)確權登記申請表;
(三)數據產品介紹說明書;
(四)數據來源證明材料;
(五)數據授權通道證明材料;
(六)安全合規體系說明材料;
(七)聯合擁有的權益比例證明材料;
(八)第三方確權登記服務機構進行合規性審核所需要的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章 受理與審查
第九條 數據產品超市運營者收到數據產品確權登記申請材料,應當分別按照下列情況辦理:
(一)屬於職責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對象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並告知申請對象;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告知申請對象不予受理並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三)申請內容不屬於數據產品超市運營者實施確權業務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對象不予受理。
第十條 數據產品超市運營者收到申請對象提交的全部材料後,開展相應的審查工作,並在申請提交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出具受理意見。通過的,數據產品超市運營者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對象;未通過的,數據產品超市運營者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對象,說明需補充的材料或其他原因。
第十一條 數據產品確權登記審查工作按照“授權監管、便企高效、兩級審查”的原則,采取技術性審查與合規性審查相結合的方式對申請對象的申請事項進行審查,接受省大數據管理局監管。
第十二條 通過受理的數據產品確權登記申請,數據產品超市運營者應當組織技術性審查和合規性審查,於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查意見。
第十三條 技術性審查是指數據產品超市運營者對申請對象的確權登記申請進行審查,審查的要點包括申請材料全面性、申請材料準確性和技術測試有效性,並出具技術審查意見書。
第十四條 合規性審查是指第三方確權登記服務機構秉持客觀公正的原則,對申請對象的履約能力、申請材料的有效性、數據來源的合法性、數據產品交易風險等進行評估,並出具合規性評估意見書。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數據產品超市運營者不予辦理登記:
(一)未獲得第三方確權登記服務機構出具的合規性評估意見書的數據產品;
(二)涉及關系國傢安全、國民經濟命脈、重要民生、重大公共利益等的國傢核心數據;
(三)數據獲取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應獲得數據來源方授權而未獲得授權的;
(四)存在尚未解決的權屬爭議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公示與發證
第十六條 審核通過的數據產品在省大數據管理局網站和數據產品超市運營者所提供的平臺上進行公示;公示7個工作日無異議的,由省大數據管理局授權數據產品超市運營者發放數據產品確權登記憑證。
第十七條 數據產品確權登記憑證應載明數據產品名稱、數據產品所有者、數據產品形式、數據產品時效、數據產品使用場景、登記編號等。
第五章 變更與註銷
第十八條 原登記內容發生變化或需更正原登記內容的,相應登記主體應及時向數據產品超市運營者申請變更登記。變更登記程序為申請、受理、審查和發證。申請變更登記的登記主體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變更內容的證明材料;
(三)登記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條 登記主體可向數據產品超市運營者申請註銷數據產品確權登記憑證。因人民法院判決、裁定或仲裁機構裁決等生效的法律文書等情形導致原登記權利主體的數據產品相關權利滅失的,由新權利主體進行註銷或轉移登記;如無新權利主體,則由數據產品超市運營者對相關數據產品確權登記憑證進行註銷,下架該數據產品。數據產品超市運營者應在平臺上公示數據產品註銷確權憑證或轉移登記的情況。
第二十條 認為數據產品存在侵權等問題的利害關系者,可向數據產品超市運營者提出異議並提交相應證明材料,數據產品超市運營者在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3日內通知相應登記主體。登記主體在通知接收之日起7日內,整理佐證材料並提交反饋說明。
(一)數據產品超市運營者對爭議雙方提交的佐證材料進行判定,爭議雙方無異議的,按判定結果保留、撤銷或重新發放數據產品確權登記憑證,並對處理信息存檔備案。
(二)爭議無法解決的,由提出異議申請的利害關系者就爭議提請訴訟或仲裁。數據產品超市運營者根據人民法院判決、裁定或仲裁機構裁決等生效的法律文書對數據產品進行相應處置。
第六章 確權登記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數據產品超市運營者應按季度向省大數據管理局報備數據產品確權登記情況,省大數據管理局有權依照“雙隨機、一公開”制度抽查數據產品確權登記相關申請材料。
第二十二條 數據產品超市運營者應當建立數據產品確權登記監控制度,發現違反市場監管、網絡安全、數據安全等方面法律法規,損害國傢和公共利益,侵犯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的行為,應當依法采取必要的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向監管部門報告。應當建立保護數據傳輸、存儲和使用安全的基礎設施,加強防攻擊、防泄露、防竊取的監測、預警和應急處置能力。
第二十三條 數據產品超市運營者應每兩年通過公開比選的方式選定兩傢或兩傢以上第三方確權登記服務機構,比選過程和結果接受省大數據管理局的監督。
第二十四條 數據產品超市運營者應在第三方確權登記服務機構兩年服務合同期滿時對服務履約情況進行評價,包括但不限於服務響應及時情況、是否出現本細則第二十七條提及的情形、服務合同約定的其他要求,並報省大數據管理局備案。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申請對象對登記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負責,登記過程中存在提供虛假材料等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申請對象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登記過程中存在填寫錯誤等情形導致不能正確登記,而給申請對象或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相關責任由申請對象承擔。
第二十六條 確權登記實施運營者及其工作人員因登記錯誤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擅自更改登記事項、泄露數據產品確權登記信息、偽造數據產品確權登記證明、或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行為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第三方確權登記服務機構對出具的合規性評估法律意見書負責,應當保證意見書的客觀性、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因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信息泄露或其它違反法律法規、行業規則的情形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確權登記實施機構應當依法對申請對象的信息以及數據產品確權登記業務有關的數據和資料負有保密義務,確保相關資料不被泄露或用於不正當活動。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由省大數據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實施細則自頒佈之日起施行。
END
來 源:海南省大數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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