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經緯10月19日電 廣州市人民政府網站日前發佈《廣州南沙新區(自貿片區)促進金融業高質量發展扶持辦法》,其中提出,首次被評為世界企業500強,給予單傢企業最高2000萬元獎勵;對後備上市企業實現上市融資的,給予最高1300萬元獎勵。
來源:廣州市人民政府網站
該辦法共十六條內容,具體為:
第一條 落戶支持
對新引進的金融企業,根據企業類型、經濟貢獻等規定條件,給予單傢企業最高5000萬元獎勵。
第二條 經營貢獻扶持
根據企業類型、經濟貢獻、政策銜接等規定條件,在政策有效期內,給予金融企業對本區經濟貢獻最高100%獎勵。
第三條 辦公用房補貼
對進駐明珠金融創新集聚區的金融企業,給予最高3年免租扶持;對租用辦公用房並用於自身實地辦公的金融企業,連續3年按每月每平方米最高50元標準,給予每年不超過300萬元補貼;對購置辦公用房並用於自身實地辦公的金融企業,按每平方米最高2000元標準,給予最高1000萬元購置補貼。
第四條 提升能級獎勵
對金融企業落戶後發展壯大,首次被評為世界企業500強、世界企業1000強、中國企業500強、全球金融科技企業100強等的,給予單傢企業最高2000萬元獎勵。
第五條 增資擴股獎勵
鼓勵符合條件的持牌法人金融機構增資擴股,根據新增實繳資本規模等規定條件,給予單傢企業累計最高1000萬元獎勵。
第六條 進駐支持
每年安排最高1000萬元資金用於扶持在粵港澳大灣區保險服務中心提供服務的金融機構及服務機構,給予單傢進駐機構最高50萬元獎勵。
第七條 特色業務支持
(一)跨境金融業務支持。對企業在本區設立結算中心以及集團結算中心依托本區銀行開展跨境結算業務,或企業開展本外幣跨境資金池、FT全功能資金池、跨境金融資產交易、合格境外有限合夥人(QFLP)境內投資、合格境內有限合夥人(QDLP)境外投資、人民幣海外投貸基金業務,根據業務性質、業務規模等規定條件,給予單傢企業最高200萬元獎勵。
(二)綠色金融業務支持。對金融機構開展綠色租賃、綠色保理業務,以及企業發行綠色資產證券化產品的,根據業務規模、業務性質等規定條件,給予單傢企業最高200萬元獎勵。
(三)融資租賃業務支持。對在保稅區內為運營特定項目或業務所專門設立的項目公司(SPV)開展航空、航天、航運租賃業務的,給予單傢企業最高95%地方經濟貢獻獎勵,獎勵年限根據租賃合同期限以協議方式確定。
第八條 產業聯動支持
(一)股權投資支持。對股權投資企業以股權形式實際投資本區實體企業的,給予單傢企業最高1000萬元獎勵。對合格境外有限合夥人(QFLP)境內投資基金實際利用外資部分投資額,疊加給予跨境股權投資獎勵,單傢企業最高500萬元。
(二)服務經濟補貼。對商業保理公司為本區中小微企業提供產業鏈供應鏈融資的,根據項目性質、項目數量、項目投放金額等規定條件,給予單傢企業最高100萬元補貼。
(三)購買服務補貼。對保險公司為本區企業提供規定保險服務的,按照實際保險費支出等規定條件,給於單傢保險企業最高100萬元補貼。
(四)應用推廣支持。鼓勵金融科技企業自主研發,支持建設供應鏈金融服務平臺,對金融科技企業、供應鏈金融服務平臺,根據項目進度、成本費用、業務規模等規定條件,給予單傢企業最高400萬元獎勵。
第九條 企業上市扶持
對後備上市企業利用境內外資本市場實現上市融資的,根據上市階段、上市類型等方面進行綜合考量,給予最高1300萬元獎勵。對首次新遷入本區的上市企業給予最高1000萬元獎勵。對上市企業股權激勵給予最高100%地方經濟貢獻獎勵。
第十條 直接融資扶持
對本區實體企業利用資本市場實現再融資、發行債券或證券化產品的,根據融資規模、融資方式、實際發行費用等規定條件,給予單傢企業最高600萬元獎勵。
第十一條 間接融資扶持
設立最高1億元規模的中小微企業信貸風險補償資金池,對中小微企業及個體工商戶投放的經營性貸款給予風險補償。
第十二條 並購重組扶持
對企業並購控股區外上市企業或“新三板”掛牌企業的,根據並購交易金額、企業性質等規定條件,給予單次並購行為最高500萬元獎勵。
第十三條 服務平臺扶持
每年由區金融工作主管部門結合工作實際對金融服務機構進行綜合考核,根據考核情況給予單個機構最高100萬元獎勵。
第十四條 特色金融創新獎勵
(一)特色創新獎勵。對金融監管部門、金融相關組織開展各類金融業務創新,給予單個項目最高200萬元獎勵。
(二)應用創新獎勵。對金融科技企業自主研發的項目以及數字人民幣應用場景、產品研發和系統平臺入選市級以上創新試點或案例的,給予單個項目最高300萬元獎勵。
(三)資金配套獎勵。對金融機構創新開展普惠金融、農村金融、數字金融業務,並獲得上級財政資金支持的,給予單個項目最高300萬元配套獎勵。
第十五條 金融高質量活動扶持
對經備案的金融領域相關企業、專業組織、行業協會主辦,具有一定影響力且有利於南沙金融高質量發展的活動,根據活動規模、活動級別、舉辦時長等規定條件,按實際發生的佈展、宣傳、場地總費用給予最高95%補貼,單場活動、單個機構最高補貼100萬元。
第十六條 附則
(一)按照南沙區人才政策對金融人才予以扶持。
(二)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同一項目、同一事項同時符合本區其他扶持政策規定(含上級部門要求區配套或承擔資金的政策規定),按照就高不重復的原則予以支持,另有規定的除外。對具有重要帶動作用或功能的項目,按照具體情況研究確定。對失信、違法違規違紀、違反承諾事項的主體,不予扶持。
(三)2023年1月1日至本辦法印發之日期間落戶的企業,參照本辦法執行。對舊金融扶持政策未兌現完畢(含已按相關程序確定支持、連續性獎勵仍在兌現期間)的企業和項目,按原政策兌現,除此之外新申請的獎勵項目,按本辦法執行。
(四)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本辦法有效期內如遇法律、法規或有關政策調整變化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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