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主播通過直播、發佈視頻、社交媒體等平臺與觀眾互動、聊天,他們廣受對遊戲、動漫、二次元文化和互聯網文化有興趣的年輕人喜愛,甚至被稱為“永不塌房”的偶像。 虛擬主播由技術人員通過虛擬數字技術打造二次元虛擬形象,由真人演員提供動作、聲音、情緒等,其中二次元虛擬形象被稱之為“皮套”,真人演員被稱作“中之人”。日前,江蘇省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審理全國首起虛擬主播“中之人”違約糾紛案。
案情回顧
2022年9月,聲線甜美、伶俐可愛的史某與MCN機構蘇州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簽訂《虛擬主播簽約合同》,約定史某於指定平臺使用公司為史某提供的虛擬形象“乘黃”開展直播,公司對直播賬戶享有管理權。合同還約定瞭史某每月最少直播時間和開播天數,如主播單方面提前解約構成根本違約,需支付違約金。
2023年7月,因史某長達3個月未直播,且經多次提醒仍不直播,公司向史某發送違約通知,明確解除合同並要求史某支付違約金4萬餘元、虛擬形象損失1萬餘元。雙方協商無果,公司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史某違約事實明顯,應承擔相應違約賠償責任。判定違約金是否過高,應綜合考量守約方實際損失、預期利益損失,同時兼顧對違約方的懲罰性因素。
就實際損失而言,對於真人驅動型虛擬主播,是否具有“身份同一性”直接影響損失認定。本案中,虛擬形象“乘黃”使用不依賴史某面部特征、姿態、表情,更換自然人也可完成對形象的驅動,直播內容限於互動、演唱,未體現“中之人”獨特的表演方式,且在直播時長、粉絲數量、打賞用戶集中程度等方面均無法表現出粉絲受眾對“中之人”高度黏性。虛擬形象“乘黃”與史某不具有“身份同一性”,具備復用價值。
史某於合約期內自行停播,影響虛擬形象的塑造及其價值增長可能性,公司復用虛擬形象需重新運營,曝光頻率、IP活性必然有所降低,使用價值也存在貶損。綜合考量虛擬形象使用價值及違約行為對虛擬形象價值的貶損,法院酌定因史某違約所造成的直接損失為4000元。
就預期利益損失而言,法院參照已履行期間的月均已獲收益,結合合同內容、期限及雙方履行情況,酌定公司對虛擬形象的復用采取措施的合理期間為3個月,後續損失擴大期的可得利益損失不可歸咎於史某。據此,法院計算出公司可得利益損失的合理參照范圍為1610元。
綜上,法院認為,合同約定違約金數額過高,酌情調整為7000元,同時扣減公司未向史某發放的直播收入,判決雙方合同解除,史某應向公司支付違約金6200元。
法官心語
江蘇省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民一庭(蘇州互聯網法庭)庭長、員額法官
吳婭
“中之人”臺前精彩演繹與MCN機構幕後運營投入,方能共同塑造具有獨特價值和具備持續營收能力的虛擬主播形象,任何一方違反約定都會導致損失。
我們認為案涉虛擬形象屬虛擬財產,受法律保護,“中之人”擅自違反合作協議停播應承擔違約責任。本案涉及真人驅動型虛擬主播,主播與虛擬形象是否具有“身份同一性”直接影響損失范圍。流量貢獻度是“身份同一性”的判斷標準,流量貢獻度可根據虛擬形象價值、形象驅動方式、整體組合直播內容、方式及演出效果等因素具體認定。在不具有“身份同一性”的情況下,虛擬形象價值貶損應考量虛擬形象制作費用、合同履行期限、采取復用措施路徑、復用必要成本等因素綜合確定。除虛擬形象價值貶損的直接損失外,違約方還應對MCN機構采取復用措施合理期間的可得利益損失予以賠償。
專傢點評
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教授、中國法學會知識產權法學研究會理事
董炳和
作為新型互聯網傳播主體,虛擬主播以虛擬形象在視頻網站上進行投稿、直播等活動。虛擬主播分為真人驅動、AI 驅動兩種模式,真人驅動型虛擬主播依靠動態捕捉技術,將真人的表情與動作同步映射到虛擬形象上,既保留真人主播的個性,又被賦予虛擬形象的外觀,在市場收益和參與熱度等方面表現良好。
案涉虛擬形象復用判斷、虛擬形象價值損失均系法律空白,亦無裁判先例。本案審理團隊裁判思路清晰、說理全面充分,創新采用流量貢獻度標準判定“身份同一性”,並以此為視角對虛擬形象與“中之人”關系給予評價,為虛擬形象損失及MCN機構可得利益損失認定明確裁判規則。
隨著應用場景日益豐富,虛擬主播也在面臨知識產權與人工智能的雙重挑戰。AI成果知識產權如何定性、確權?虛擬數字人動作、聲音能否納入知識產權保護范圍?這些都將是司法面臨的新興問題,唯有不斷探索,為新業態、新模式劃定權利邊界、明確行為標尺,方能以規則之治引導數字經濟在法治軌道健康發展。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新聞局、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江蘇省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
發表評論 取消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