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中日和平友好條約》締結45周年。1978年8月12日,中日兩國以條約形式確認瞭1972年《中日聯合聲明》的各項原則,這標志著中日邦交正常化法律程序的最終完成,為此後中日關系的全面發展奠定瞭政治基礎。《中日和平友好條約》確立的一系列核心原則成為處理中日關系必須恪守的遵循,條約精神在中日關系不同歷史時期得到繼承並不斷發展,對中日處理矛盾分歧發揮瞭根本規范作用。當今形勢下,條約核心原則更顯示出重大時代價值,是一筆值得我們倍加珍惜、進一步挖掘其深刻內涵用以引領中日關系健康發展的寶貴財富。

  條約中,中日雙方鄭重承諾:“中日兩國在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基礎上,發展兩國間持久的和平友好關系;任何一方都不應在亞太地區或其他地區謀求霸權,並反對任何其他國傢集團建立這種霸權”。其中,“或其他任何地區”是在1972年聯合聲明基礎上新增的表述。對照當前,世界百年變局加速演進,美國執迷單極獨霸,制造陣營對抗,利用種種“小多邊”推進“印太”戰略,打造美日印澳“四邊機制”、美英澳聯盟。日本右翼保守勢力亟欲“引北約入亞太”,助美實現兩洋同盟體系戰略對接。這些都是不折不扣的集團霸權行徑,是為《中日和平友好條約》所堅決反對的,也是違背日本自身承諾的。

  關於臺灣問題,1972年聯合聲明寫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重申:臺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日本國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國政府的這一立場,並堅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條的立場”。繼而在條約寫入,“雙方確認《中日聯合聲明》是兩國間和平友好關系的基礎,聲明所表明的各項原則應予嚴格遵守”。至1998年《中日關於建立致力於和平與發展的友好合作夥伴關系的聯合宣言》寫入,“日方繼續遵守在中日聯合聲明中表明的關於臺灣問題的立場,重申中國隻有一個。日本將繼續隻同臺灣維持民間和地區性往來”。至此,日方明確表述瞭一個中國的官方立場,而且,“重申”等於追溯確認瞭聯合聲明中一個中國的含義;對日臺發展關系的限定也明白無誤——“民間和地區性往來”。這些都排除瞭日本對臺發展官方關系的法律空間,限制瞭日本插手臺海問題的政策選項。

  2007年12月28日,時任日本首相福田康夫在北京與溫傢寶總理會談,就臺灣問題進一步闡明瞭日方“四不”立場:不搞“兩個中國”或“一中一臺”;不支持“臺獨”;不支持臺灣加入聯合國;不支持臺灣當局搞“入聯公投”。根據條約,中日相互承諾“用和平手段解決一切爭端,而不訴諸武力或武力威脅”,但臺灣問題純屬中國內政,絕非中日之間的“爭端”。日本個別政客鼓噪“臺灣有事就是日本有事”、甚至公然竄臺鼓動戰爭,既是對條約原則的刻意歪曲,更是對中國內政的粗暴幹涉,直接違背瞭中日“互不幹涉內政”的相互約定。

  《中日和平友好條約》締結45年來,兩國關系歷經風雨,在坎坷中取得發展,守住瞭和平共處、互利合作的底線,這歸因於雙方總體堅持瞭和平、友好、合作的正確方向。45年後的今天,中日關系面臨的內外形勢更加復雜嚴峻,堅定維護條約確立的一系列核心原則更顯示出重大現實意義。我們重溫締約初心,為的是忠實履行條約義務,雙方應在歷史、臺灣等涉及中日關系基礎和兩國間基本信義的問題上重信守諾,旗幟鮮明地反對以鄰為壑、挑動陣營對抗的霸權主義行徑。正如2015年5月習近平主席在出席中日友好交流大會時所指出的那樣,“德不孤,必有鄰”,隻要中日兩國人民真誠友好、以德為鄰,就一定能實現世代友好。

  締約45周年是中日關系的裡程碑,更是新起點。中日兩國各界應以此為契機,凝聚共識,匯集合力,落實2022年11月兩國領導人在曼谷會晤時達成的重要共識,為構建契合新時代要求的中日關系共同不懈努力。中日關系的健康穩定發展需要建立在廣泛共同利益的基礎之上,需要通過擴大、深化各領域務實合作來實現。同樣是在45年前,中國開始實行改革開放。中日兩國基於各自經濟社會發展內生需求所產生的合作願望,成為締結和平友好條約的強大動力,也為此後中日關系的全面發展提供瞭豐富內涵。當前,世界經濟復蘇乏力,全球性挑戰日益凸顯,糧食、能源、金融、產供鏈等安全風險交織疊加,中日關系面臨新挑戰,而合作也面臨新機遇,特別是在經濟社會政策、全球地區治理、綠色轉型領域,探索重構基於結構性互補的深度合作關系更是擁有巨大潛力。雙方應從兩國人民根本利益和國際社會共同福祉出發,排除阻力和幹擾,唱響合作共贏主旋律,構建契合新時代要求的中日關系。

  (作者是中國社會科學院日本研究所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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