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英國政府計劃對蒙面示威者處以罰款或監禁。\路透社

  “末代港督”彭定康無理指責香港在修例風波期間訂立《禁止蒙面規例》是“瘋狂”舉動,但英國才是“反蒙面法”先行者。早在1723年,英國就曾立法禁止蒙面示威,並實施瞭長達100年。2011年8月英國發生大規模示威和騷亂,英國政府再度引入“反蒙面法”,要求蒙面示威者必須按照警方命令脫下面罩。可以看出,英國政府非常清楚蒙面示威者可能造成的負面影響。

  今年初,英國政府獨立顧問、上議院議員伍德考克呼籲當局進一步收緊“反蒙面法”,將禁止遮蓋面部列為批準示威活動的前提條件,以應對政治暴力。英國政府消息人士稱:“英國不歡迎極端示威者蒙面制造混亂的美式‘黑群’(black bloc,指集體身穿黑衣並遮蓋面部參加示威)策略。警方應當擁有更明確的權力,以確保遊行隻會在參與者不試圖隱藏身份、逃避追責的情況下進行。”

  《每日郵報》11日披露,為應對近期的反移民騷亂,斯塔默政府計劃對遮蓋面部的示威者處以1000英鎊罰款或判處監禁。紐卡斯爾日前發佈臨時驅散命令,禁止示威者在街上遮蓋面部。據英媒報道,英國警方近日使用各種方式辨認疑犯,包括人臉識別技術。即便騷亂參與者戴口罩或遮蓋面部,警方依然可以識別他們的身份。 (每日郵報)

點讚(0) 打賞

评论列表 共有 0 條評論

暫無評論

微信小程序

微信扫一扫體驗

立即
投稿

微信公眾賬號

微信扫一扫加關注

發表
評論
返回
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