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署表示,香港記者協會昨日就發出車輛登記細節證明書優化安排發表的聲明,是基於對終審法院判決的錯誤解讀,而對署方作出錯誤指控,署方有必要作出回應以正視聽,強調運輸署署長有權也有責任防止濫用車輛登記細節。

 

經優化的安排旨在清楚訂明登記冊的設立目的和符合申請條件的指明情況,並屬合法和正當,及有關資料只是用作申請時所指明的目的和用途,不會被誤用或濫用。

 

優化機制訂明可獲發放證明書的七種指明用途,並於《申請車輛登記細節證明書的指引》說明有關申請程序、可獲發放證明書的指明用途及其詮釋和參考例子、注意事項等,供申請人參考。

 

優化機制也推出「例外情況」的申請渠道。任何人士包括記者,如認為其申請雖不符合所列的指明條件,但基於其他涉及車輛的擁有權或車輛的使用並涉及重大公眾利益的情況而需要確定該車輛的登記細節,希望署長可作特別考慮發放證明書,可透過書面陳述方式提出例外情況申請。

 

運輸署指出,新聞自由並非絕對的權利和自由。香港居民依法享有《基本法》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所保障的權利和自由,包括言論和新聞自由,但根據《基本法》和公約的有關規定,該等權利和自由是可為達致保障國家安全、公共秩序、他人的權利和自由等正當理由,根據法律受到必要的限制。私隱權也受到《基本法》和《公約》有關規定保障的基本權利。

 

該署又指,就發出證明書的優化安排,已在所有適用的基本權利之間,取得合理平衡;優化安排符合終審法院判決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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