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财经全媒体记者马嘉璐 广州报道

据广东省人大网1月20日消息,《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条例》(下称《南沙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南沙条例》是贯彻《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总体方案》(下称《南沙方案》)、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一点两地”全新定位的重要举措,是我省继《深汕深度合作区条例》后又一先行性试验性立法,在全国具有创新意义。

《南沙条例》共8章58条,全面梳理南沙立法需求,对南沙管理体制机制、科技创新、产业发展、开放合作、城市发展、规则衔接、综合保障等与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内容作了系统部署,通过立法破除改革发展障碍,致力于将南沙打造成为立足湾区、协同港澳、面向世界的重大战略性平台。

立法研究专家接受南方财经全媒体记者采访表示,《南沙条例》围绕粤港澳大湾区一体化发展的需要,对放权容错、规则衔接等方面作了具体且操作性较强的规定,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有利于推动南沙建立与港澳、国际接轨的经济治理体系。

放权容错,明确广州市政府主体责任

“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为相关改革提供了法治保障。”厦门大学立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姜孝贤表示,近年来全国自贸区、自贸港等先行先试区域推动立法工作,完善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提升了营商环境法治化水平,以高质量立法推动了经济高质量发展。

《南沙条例》在第一章节即提出“放权提效”和“创新容错”,将相关管理职权和权限依法授权或委托南沙区政府行使,并且鼓励和支持南沙改革开放“大胆探索、先行先试”。

姜孝贤认为,“放权+容错”是《南沙条例》的一大亮点。他分析,第一,在放权提效方面,态度更加明确,力度更大。将治理权限授权给公民、企业最紧密的治理层级,有利于提高治理的正当性和效能。为此,《南沙条例》第六条规定: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广州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南沙建设发展需要,按照“能放则放”的原则和有关程序,将有关省、市管理职权依法授权或者委托南沙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行使。第二,改革充满各种不确定性,必然是一个不断试错的过程,需要相应的容错机制作保障。对创新容错进行明确规定,具有引领意义。

此外,《南沙条例》系统部署了省、市、区三级政府在南沙建设发展中的职责,这一点也颇受关注。《南沙条例》明确,广州市人民政府应当落实主体责任,加强领导,主动协调推动,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做好南沙建设发展的整体谋划和组织实施工作;南沙区人民政府应当具体执行与南沙建设发展相关的制度与政策措施。

在省级层面,则更加强调省人民政府、省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对外协同港澳、对内协调省内有关单位,支持推动解决重大问题。《南沙条例》还要求,省人民政府定期听取南沙建设发展情况报告;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办理涉南沙事项的绿色通道,支持重大项目建设和体制机制创新。这些安排将有利于为南沙建设汇聚更多资源。

给予科创探索更多空间,布局新兴产业集群

对比《南沙方案》章节结构,《南沙条例》将“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拆分为两个独立章节,将南沙科学城等重点项目的推动实施工作上升至省市政府层面,并且对于南沙产业发展政策、结构优化、未来布局进行了更加清晰的表述。

《南沙条例》“科技创新”章节首条(全文第八条)明确,省人民政府、广州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实施广州南沙科学城总体发展规划。对比此前广州市政府发布的《广州南沙科学城总体发展规划(2022—2035年)》在保障措施部分的表述,则是“建立健全由广州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挂帅的广州市推进南沙科学城建设协调机制。”

关于广州南沙科学城建设,《南沙条例》还提到,建设世界一流研究型大学、科研机构以及中国科学院明珠科学园等国家级、省级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布局科技创新重大项目,举办大湾区科学论坛等面向全球科技交流合作的论坛、展会,打造大湾区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主要承载区。

同时,《南沙条例》还将从加强“南沙与港澳及国际”的科研机构、企业联合创新,国际科研人员引进,高校、科研单位科技成果转化,税收激励,知识产权金融服务,科研物资和资金跨境等领域,给予南沙科技创新更多探索空间。

广东省司法厅副厅长李燕梅在受访时透露,《南沙条例》在起草过程中广泛听取了行业协会、科研机构、科技企业、金融机构及港澳人士的意见建议,对共性突出问题进行了回应。

在产业布局方面,根据《南沙条例》,南沙将布局深海、深空、深地等新兴领域产业集群,科学谋划未来产业,重点发展集成电路与半导体、生物医药、商业航天、人工智能、新能源汽车与新型储能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推进产业向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

值得注意的是,近期国家部委支持南沙的相关政策也列入《南沙条例》中,包括建设粤港澳大湾区无人体系产业孵化基地、打造全国天然气水合物研发和商业开发总部基地、加强农业对外开放合作试验区建设、加强“广东南沙”船籍港和智慧码头建设、探索推动注册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的企业以保税物流方式开展以船供为目的的高低硫燃料油混兑调和业务,以及加强广州期货交易所、期货产业园以及粤港澳大湾区(广州南沙)跨境理财和资管中心建设等。

推动规则衔接,与港澳、国际接轨

由于各地立法权限不同,在制度创新的力度上有所差异。总体而言,拥有经济特区法规、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浦东新区法规的相关省市,由于其拥有立法变通权,因而改革创新力度总体而言更大。

不过,姜孝贤也关注到,《南沙条例》围绕区域经济一体化的需求,聚焦商事登记、跨境政务服务、数据跨境流动、跨境信用标准体系建设、职业资格认可、医疗与社会保障等关键领域,在规则衔接方面作了具体切且操作性较强的规定,通过区域规则一体化,推动建立与港澳、国际接轨的经济治理体系。

在“协同港澳”方面,《南沙条例》在“规则衔接”章节提到,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主动对接、积极吸纳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支持南沙加强与港澳在投资和贸易、市场准入、政务服务、法律服务等方面的规则衔接和机制对接,促进各类要素跨境便捷流动和优化配置,提高对外开放水平。

《南沙条例》在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方面也有许多新举措,包括建立国际通行商事仲裁机制,支持境外商事调解组织经登记备案后依法合规开展业务,培养和引进通晓国际规则、精通涉外法律实务的涉外法治人才,探索放宽设立粤港澳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条件等。

《南沙条例》还鼓励南沙公务员岗位、事业单位岗位可以招录(聘)符合条件的港澳青年,以引进更多的港澳人才。姜孝贤认为,该规定是根据《公务员法》所做的创新性规定。港澳青年熟悉港澳的法律法规,将其招聘到公务员系统,可以进一步推动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进程。

在“面向世界”方面,《南沙条例》在“开放合作”章节中明确了中国企业“走出去”综合服务基地、外商投资南沙服务平台、广州期货交易所、粤港澳大湾区航运联合交易中心、国家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南沙国际货运中心、国际分拨中心等重点建设项目,覆盖投资服务、金融、航运物流、进口贸易、国际交往、民间交流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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