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财经全媒体记者马嘉璐 广州报道

数据资产入表会计新规正式落地之后,数据资产管理领域再迎国家级重磅文件。1月11日,财政部公开发布《关于加强数据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明确了数据的资产属性,强调依法合规推动数据资产化,并有侧重地针对公共数据资产管理作出了单独规范要求。这对当前“摸着石头过河”的数据资产管理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指导意见》从安全合规、权益分配等角度,对数据资产管理提供了重要的制度补充,其中多次强调“依法合规”和“全过程管理”等关键词。财政部资产管理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出台指导性文件是针对数据资产高质量供给不足、合规使用路径不清晰、应用赋能增值不充分等实际中面临的难点,对数据资产管理进行引导规范,加强数据资产全流程管理,严防数据资产应用风险。

强调合规利用、市场主导,衔接数据基础制度

《数字中国发展报告(2022年)》显示,2022年我国数字经济规模已超过50万亿元,数字经济占GDP比重达到41.5%,位居世界第二位。数据资产入表有望增厚公司业绩,市场对此抱有很大期待。

去年8月财政部印发的《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已于2024年1月1日正式生效,该文件重在规范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强化相关会计信息披露,为数据资产入表奠定了制度性基础,开启了数据资产管理的加速发展阶段。

彼时,有专家分析,数据要素资产入表的顺利落地,还需要数据确权、定价、估值等环节实现突破,形成统一的、可执行的标准。时隔不久,2023年9月8日,在财政部指导下,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印发《数据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从价值评估的角度,推动解决数据资产入表在前置阶段遇到的实际难题。而此次发布的《指导意见》,将从安全合规、权益分配等角度,对数据资产管理提供了重要的制度补充。

“数据资产作为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中的新兴资产类型,已在社会上形成广泛共识,但仍面临高质量供给明显不足、合规化使用路径不清晰、应用赋能增值不充分等难点。”财政部资产管理司有关负责人表示,《指导意见》主要遵循了安全与合规利用相结合、权利分置与赋能增值相结合、分类分级与平等保护相结合、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相结合、创新方式与试点先行相结合的原则,“既是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加强数据资产管理的现实要求。”

《指导意见》中多次强调了“依法合规”和“全过程管理”。其中对保障安全、权责匹配、分级分类、市场主导等方面的要求,也与《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即“数据二十条”)、《“数据要素×”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等基础文件进行了有效衔接。

例如,“数据二十条”提出,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为此,《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保护各类主体在依法收集、生成、存储、管理数据资产过程中的相关权益,落实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和数据产品经营权权利分置要求,加快构建分类科学的数据资产产权体系。此外,“数据要素×”三年行动计划明确了企业的主体地位,《指导意见》也提出要构建“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多方共建”的数据资产治理模式,强调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

全过程管理公共数据资产,严防虚增价值

有数据统计,公共数据的规模占到全社会数据的70%以上。因此,公共数据如何管理和应用,是数据资产管理中的重要议题。

数据资产区别于普通资产,在管理模式上与数据的管理有所差别。公共数据成为公共数据资产后,对其开发利用是否会面临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对此,《指导意见》在共性指导的基础上,有侧重地针对公共数据资产管理作出了单独规范要求,进一步创新数据资产管理方式方法。

具体而言,《指导意见》首先明确,预期能够产生管理服务潜力或带来经济利益流入的公共数据资源,可以作为公共数据资产纳入资产管理范畴;将稳步推进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所持有或控制的数据资产纳入本级政府国有资产报告工作,接受同级人大常委会监督。在此基础上,可以探索开展公共数据资产权益在特定领域和经营主体范围内入股、质押等,并支持公共数据资产授权运营主体对各类数据资产进行融合加工,探索建立公共数据资产政府指导定价机制或评估、拍卖竞价等市场价格发现机制

在收益分配方面,《指导意见》提出要探索公共数据资产收益按授权许可约定向提供方等进行比例分成,各权利主体依法纳税并按国家规定上缴相关收益,由国家财政依法依规纳入预算管理。不过,《指导意见》同时强调,公共数据资产有条件有偿使用的推进,不得影响用于公共治理、公益事业的公共数据有条件无偿使用,避免向社会公众转嫁不合理成本

在全过程管理方面,《指导意见》以数据资产卡片为重要载体,进行了细致规划。比如,相关部门要组织梳理公共数据资产目录清单,建立公共数据资产卡片,明确公共数据资产基本信息、权利信息、使用信息、管理信息等。在对外授予数据资产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时,公共数据资产卡片中也应同步对授权进行登记标识,对使用情况等重要信息进行更新维护。公共数据资产开放共享过程中,要进行跟踪统计监测工作,及时识别潜在风险;对经认定失去价值、没有保存要求的公共数据资产,要履行严格的销毁处置程序,避免公共数据资产流失或泄露。这些举措有利于明晰公共数据资产权责边界,促进公共数据资产流通应用安全可追溯。

值得一提的是,面对市场的火热情绪,《指导意见》强调要统筹发展和安全,对需要严格保护的数据审慎推进数据资产化。一方面,积极鼓励基层试点创新,形成容错免责的良好氛围;另一方面,强调严防数据资产价值应用风险,通过关键管控点识别潜在风险。尤其在价值评估方面,特别提出要严防虚增公共数据资产价值,对涉及公共数据资产运营的重大事项开展审计,将国有企业所属数据资产纳入内部监督重点检查范围,聚焦高溢价和高减值项目,准确发现管理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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