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5日,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了2024年“1号文件”。

继去年9月征求意见稿发布后,《深圳市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于今日正式公布。

南方财经全媒体记者了解到,为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鼓励和引导QFLP促进深圳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市场发展,这是自2012年深圳正式启动QFLP试点以来,继2017年和2021年两次修订后的最新一次修订文件。

据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透露,目前,深圳QFLP试点工作平稳有序,形成了一批具有特色优势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对于吸引具有国际影响力的股权投资机构来深集聚、打造国际风投创投中心发挥了重要作用。

明确支持前海、河套区域试点工作

记者了解到,本次修订是为了迅速响应国家相关号召和支持前海、河套区域试点工作。

近年来,我国持续加大力度吸引外资投资,尤其是当前,国内二级市场对一级市场造成冲击背景下,把更多外资引进来投资能激活更多市场活力。

在此背景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国发〔2023〕11号)等文件先后发布,有关QFLP的内容有所更新。

如,《试点办法》对照国发〔2023〕11号文件,将QFLP试点中文名称由“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调整为“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并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要求,明确规定“试点基金以非公开方式向境内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应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私募投资基金有关要求”。

同时,地方也在加大力度吸引外资投资。去年发布的“金融支持前海30条”政策明确提出,优先支持在香港有限合伙基金制度安排下注册的私募股权基金获得QFLP资质以及直接申请在前海合作区设立QFLP,参与内地私募股权投资,在总量管理的基础上,允许灵活自主配置和更换投资项目等。

《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发展规划》也指出,支持内地和香港创投资本共同设立创投基金,打造面向两种资源、两个市场的创投基金集聚地等。

因此,为响应上述政策,本次发布的《试点办法》明确支持前海、河套区域试点QFLP工作。鼓励前海制定面向香港投资者的配套工作指引,实施更高水平、更深层次跨境股权投资便利化试点,优先支持在香港有限合伙基金制度安排下注册的私募股权基金获得QFLP试点资格;推进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参与QFLP试点工作。

自此,作为位于深圳的两大国家级平台,前海和河套将充分发挥深港优势,通过制度创新和规则衔接,打造可靠高效的配套环境,通过QFLP试点吸引更多外资投资。

明确开展试点“总量管理”模式

除了明确支持深圳两大国家级平台推进QFLP试点工作之外,在《试点办法》主要修订内容中,“总量管理”的提出也值得关注。

具体来看,《试点办法》第十一条明确了开展试点基金总量管理,符合条件的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可在总量内发起设立一支或多支试点基金,灵活调剂单支试点基金规模,联合会商机制也可批准设立单支试点基金。

南方财经全媒体记者了解到,这一模式最早出现在2023年2月出台的“金融支持前海30条”政策里,该政策指出,在总量管理的基础上,允许QFLP管理企业灵活自主配置和更换投资项目。

“这一举措将为QFLP管理企业带来发展新机遇,为前海吸引更多外资入境提供便利。”来自首批总量管理试点QFLP管理企业信银投资的跨境业务负责人梁渊铭向记者表示。

所谓“总量管理”是前海面向香港优化QFLP试点工作的一项创新实践。在QFLP管理人看来,这一模式将极大提升QFLP基金的审批效率以及投资灵活性。

记者了解到,过去,深圳前海QFLP单个投资项目的申报或基金的设立按照“一事一议”的工作方式进行审批。而在总量管理模式落地后,审批效率得到大幅提升。“以前,要单个项目单个报,单个项目单个上会,流程较长。现在,我们能通过线上提交额度申请,审批能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只要额度没用完,不用重复提交项目审批。”梁渊铭表示。

而投资的灵活性主要体现在投资项目变更不再需要重新审批,据梁渊铭介绍,投资项目申报时往往会确定一定范围,一旦投资变更超出已申报范围,便需再次申报。

近日,深圳前海首批QFLP总量管理试点已落地。前海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组织召开前海外商投资股权投资(QFLP)试点联合会商会议,推动信银(深圳)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集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惠理股权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等3家前海港资QFLP管理企业新获总量管理试点额度合计9亿美元。

拓宽投资范围 便利申请流程

《试点办法》还进一步拓宽试点基金投资范围,推动申请流程便利化,明确了试点基金托管要求。

投资范围“更宽”。据了解,试点基金投资范围明确为“未上市公司股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和交易的普通股,包括定向发行新股、大宗交易、协议转让以及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和可转债、可作为上市公司原始股东参与配股、不良资产投资、为所投资企业提供管理咨询、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业务”,并允许试点基金可采用基金中基金(FOF)形式运作,进而可参与投资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进一步拓宽投资范围、加大试点吸引力。

申请流程进一步便利化,完成联合会商时间缩至10个工作日内。据《试点办法》规定,深圳市QFLP试点工作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前海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深圳证监局、各区金融工作部门等单位建立联合会商工作机制。

通过“线上+线下”联合会商机制,《试点办法》要求,原则上自企业向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指定平台提交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联合会商。

此外,《试点办法》明确了试点基金托管要求,指出试点基金应委托取得托管资质的金融机构托管,要求试点基金管理企业、托管机构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资金汇兑、资金投向、投资收益等情况。

不符合托管业务资质、不满足托管业务能力要求、托管业务开展不审慎的金融机构,将会被按照法律法规和审慎监管原则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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